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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婷律师
刘雪婷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因单位缴纳社保不足,导致待遇受损

其他2013-10-18|人阅读

2010年10月11日,我方当事人贤某应聘到一三来一补企业(以下简称被告)处从事执模师傅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底薪1130元、福利补贴601.25元。2011年10月11日至2011年1月22日期间,贤某每月休一天,平均每天加班3小时,但被告并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2011年1月22日,贤某在车间工作时因日常工作受伤,随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此事故造成申请人左上肢受伤。2011年2月25日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1年5月24日医疗期满,2011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

2011年6月29日,贤某去社保局申请理赔时才被告知单位并未按照其实际工资购买工伤保险,被告的违法行为导致申请人保险待遇受到损失。经贤某多次要求被告每月足额发放工资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被告竟然千方百计想推卸自己的责任。

接受贤某委托后,我们到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克扣的工伤补助及差额损失3万多元及克扣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2万多元。

庭审中,我方出具了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条文,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我方的仲裁请求,成功的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

因各地处理有差异,本文章仅供参考,谢绝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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