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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雪婷律师
刘雪婷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之成功

其他2013-11-06|人阅读

案情简述: 20135月,我方当事人(以下简称李某)与浙江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磋商,欲订立聘用合同,后于201372日顺利通过面试,并于201375日办理了相关入职手续。但之后,被告迟迟不为李某安排工作岗位,只是让李某等候通知。201382日,在长达一个月的等待后,被告方告诉李某其所应聘的工作岗位已经取消。因被告扣留了李某的体检报告、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导致李某既不能到被告处入职,又丧失了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的机会。被告的这种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给李某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之后,李某曾和劳动局多次沟通,但对方以未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不予受理。后李某来到我所,商谈策略。 分析案情后,我们认为被告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已给李某造成了经济损失,遂决定直接到法院起诉。在杭州市滨江区法院立案时,工作人员表示比较为难,因为该院未承办过单纯的因为建立劳动关系违约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例。在和工作人员多次沟通后,工作人员表示需先经领导审核,再给予回复。后该案成功立案。 开庭之前,被告以未建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未给李某造成损失,而拒绝调解。庭审期间,双方就是否给李某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予以辩论,主审法官当庭表示会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案例虽小,但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并非虚设,是非曲直,自有分明。 现附上代理词供大家参阅。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李某的委托,指派刘雪婷律师出庭参与该缔约过失责任一案的审判活动。在开庭前本代理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出庭参加了庭审,现根据双方争议的焦点,本代理人提供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在与原告磋商订立聘用合同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20135月起,原告与被告开始磋商,欲订立聘用合同。虽然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邮件均为网页打印,但这并不影响认定双方磋商的行为事实存在。

实践中,用人单位通过发送offer,即我们通常所谓的录用信已屡见不鲜,被录用者接受offer,即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如果用人单位出尔反尔,就会给录用者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从我方提交的第一份证据即可看出,自2013524日起被告已对原告发出了要约邀请,通知原告到被告处参加电话销售总监面试,后来原告予以应允。201372日,被告通知原告其已通过面试,并让原告带齐资料到被告处办理入职手续。原告对此予以了承诺,在201375日提交了被告所需的材料,填写了员工资料卡、签订了保密协议并办理了入职手续。从邮件的内容可以看出,从20135月到7月,原告未曾放弃到被告处工作,所以在办理入职手续后原告有理由相信自己会成为被告的一名员工。

但之后,被告迟迟不为原告安排工作岗位,只是让原告等候通知。201382日,在长达一个月的等候之后,被告方告知原告其所应聘的工作岗位已经取消。因被告扣留了原告的体检报告、与上一家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原告既不能到被告处入职,亦丧失了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的机会。众所周知,保密协议对原告的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在被告单方面取消工作岗位时,应归还给原告。但经多次协商,被告一直不予返还,这对原告的再就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原告多次要求和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不予处理。这一事实,在录音证据中亦有体现。

二、被告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

在应聘被告电话销售总监之前,原告已是一家公司的销售总监,有着不错的待遇。原告提交的工资清单明显的反映出了原告的收入情况。因销售行业的特殊性,除去少部分底薪之外,原告大部分收入为提成收入,且是不定时不定额获取的。但总体而言,原告的月平均工资已高于2万元。因前述被告的不诚信行为,导致原告与上一家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只是漫长的等待被告的答复,丧失了与其他单位订立合同的机会。因被告持有原告已签的保密协议,原告亦不能入职其他单位。直至2013830日原告起诉至法院后,方开始寻找其他的工作机会。而在这期间,原告完全丧失了经济来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不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被告这种随意解除offer的行为,无疑使原告承担着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请求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规定,请求判如所请。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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