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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1-12-07|人阅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本案的事实及法律,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120099月份,被告人张某陪同鸡泽县领导去南方考察项目,另一被告人叶祥星则扮成南方一阀门厂老板,带领县领导参观厂区,由此骗取了鸡泽领导的信任。回鸡泽后,被告人叶祥星以上海电建阀门股份公司的老总身份与县政府签订了投资建厂协议。可以说能签订该协议,是县政府看重的是叶祥星是南方老板,项目、资金放心。被告人张某仅是介绍人、引资人。被告人叶祥星所起的作用无人能替代。

2、组建河北电建阀门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仅起次要作用。首先,没有证据证明上海电建阀门股份公司的公章是张兰堂私刻的。其次,资料显示:该公司总投资3000万,其中叶祥星投资2000万元。前期实际投资叶祥星占666.68万元。2010325日取得营业执照,叶祥星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仅是公司监事。

3、本案两个被害人分别是董某、贾某,他们是鸡泽有名的建筑商,智商和经验均高于普通人。他们之所以被骗,关键是太相信南方老板叶祥星,认为南方人有钱,有实力,而不是相信被告人张某。虽然在具体事务中有张兰堂出面,但被告人张某是履行职务行为,仅是工作人员(有授权委托书为证)。

二、关于诈骗数额问题。

1、法发(1996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

2201056月份,被告人张某归还严金平5万元,这是在案发前。本案案发时间是2010625。辩护人同意公诉人当庭对起诉书第三起犯罪不予计算的观点。

32010816日,被害人董某领取退赔款44420元,是否从诈骗数额中扣除,人民法院应慎重考虑。但应当作为一个量刑从轻情节。

三、本案虽然构成合同诈骗,但与其他合同诈骗罪有所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故意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诈骗所得为32万元,但两被告人又投入绝大部分财产用于公司运作,如14.1万元购买一部车;5万元注册费用;3.6万元清理垃圾费;6.4万元起围墙费;案发后退赔44420元;上述款项合计335420元。可以说两被告人既没有挥霍,也没有将诈骗所得装入腰包。说明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易于改造。

四、关于量刑问题。

1、鉴于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3条第3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考虑减少基准刑20%---50%

2合同诈骗罪没有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仅有2万元的追诉标准。参照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线应为100-----330万之间。本案涉案金额32万元,刚过数额巨大线。综合考虑,对被告人张某量刑应在34年之间 。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

苗信 律师

13315018819

201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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