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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质权人如何行使

债权债务2020-10-16|人阅读
股权质押质权人如何行使

一、股权质押质权人如何行使《担保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股权质押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就可以行使质押权,通过拍卖、折价等方式处理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七十一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二、股权质押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

依照中国《担保法》,股权质押并不以转移占有为必须,而是以质押登记为生效要件和对抗要件。质押登记只是将股权出质的事实加以记载,其目的是限制出质股权的转让和以此登记对抗第三人,而不是对股东名册加以变更。在股东名册上,股东仍是出质人。因此,出质人仍享有表决权。

2、余额返还请求权

股权质权实现后,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在清偿债权后尚有剩余的,出质人对质权人有请求返还权。

3、质押期间非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质押股权。

三、最新资讯(《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七条【质权的及时行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担保法》的规定,股权质押后,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可以行使质权,通过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股权,处理所得的价款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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