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虞小波律师
虞小波律师
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仅凭借条复印件原告起诉难支持

诉讼2015-05-04|人阅读
仅凭借条复印件 原告起诉难支持
2015/3/7 10:27:25 宁波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5月24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因原告赖北方仅提交了借条复印件,而未提供原件,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撤回了对被告赖上海的起诉。 原告赖北方诉称,2008年4月15日,被告赖上海以经商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3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5%计付。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经多次追索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原告仅向法庭提交了一张230万元的借条复印件用于支持其主张,但未提交借条原件供法庭核对。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借条复印件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赖北方仅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复印件而未提交原件,该份证据的客观真实性无法确认,且被告对其不予认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现有的证据条件下,原告的诉请不能得到支持。经过法官的详细解释,原告终于理解了这项法律规定,并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