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程云律师
程云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代理词(王某某诉王某、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2014-03-16|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接受段文华委托,指派我做为王某某诉王某、段某某买卖纠纷一案被告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经过法庭调查、质证与法庭辩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王某的处分行为并非原告所称的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合同的行为,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某与被告段某某双方在订立《房屋转让协议》的时候事实上原告是在场的并且是同意转让的,段某某也曾要求原告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原告告诉段某某由王某签字就可以了,反正他们又不会反悔的,因被告王某与原告系夫妻,且原告及王某与段某某系多年同事关系,不至于不认账,才没有强求原告签字,故其不签字的行为并不能表示其不在场或不知道来对抗此协议的效力。原告称其不知房屋转让严重与事实不符,从常理也可以看出,段某某自2000年即搬入该房屋,原告夫妇与段某某系多年同事,同一个厂里自己的房屋被卖这么重要的事情怎么可能不知道呢?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你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王某的处分行为有效。

第二、被告王某与被告段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法规定,双方达成合意,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在签字后发生法律效率。本案中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对方因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否则该行为构成严重违约。

第三、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标准。社会公民应当遵守法律,维护交易安全,这样才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增加社会群众的安全感和温暖感。本案中段某某为什么会被诉诸法院,最终原因就是原告与被告王某不守信用,对自己已处分的行为不予信守,这样的行为违背诚信,违背道德,试想这样的行为如果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对社会的影响可想而知,要么就都不守信用,要么会引起公愤,破坏社会和谐。

综上所述:被告王某与被告段某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为维护社会的稳定,法律的尊严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护被告段某某的合法权益!

此致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