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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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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黄金交易的该通知要引起重视

风险投资2012-01-11|人阅读

律师提醒----从事黄金交易的该通知要引起重视

----上海刘正林律师

(附有本律师观点解读)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内容如下:

【全文】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30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工商局,银监局,证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黄金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为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解读:属于通知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和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9号)(解读:以上属于通知的法律法规依据,该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类,以通知为其表现形式),现就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解读:通知规范的对象是,设立黄金交易所或在其他交易场所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注意“设立”二字)  一、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经国务院批准或同意的开展黄金交易的交易所,两家交易所已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需求。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解读:通知明示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是正统的,法定的,隐含其他已设立的交易所非正统性。再设立新的交易所属于禁止之列。同时隐含告诫国内投资者,进行黄金现货或期货投资交易,只能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  二、除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外,对于有关地方(机构、个人)正在筹建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或准备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中心)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应一律终止相关设立活动(解读:进一步明确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正统性;设立新的交易所当属禁止,对正在筹建、准备设立的也应一律终止);对已经开业或开展业务的,要立即停止开办新的业务,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银行牵头,妥善做好其黄金业务的善后清理工作(解读:对已经开业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如何处理?注意,重点是妥善做好善后清理工作。如何妥善清理?当属于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了)。当地工商部门根据人民银行或地方人民政府的决定,对被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解读:此规定说明,人民银行或地方政府,将会关闭或撤销一些非正统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但是,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决定责令关闭或撤销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要依法进行,并要遵守法定的程序。被决定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如果不服人民银行或政府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银行业金融机构停止为其黄金业务提供开户、托管、资金划汇、代理买卖、投资咨询等中介服务(解读:属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提示性规定,被依法责令关闭或撤销的黄金交易所(交易中心),银行业金融机构当然需要为其停办相关的业务了);对于涉嫌犯罪需要作出行政认定的,人民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出具行政认定意见后,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解读:属于对涉嫌犯罪的如何查处的提示性规定,有的交易所是不是涉嫌犯罪,在移送公安机关前还需要人民银行做出行政认定,该行政认定属于行政行为,对该行政认定不服的,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然也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三、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要进一步加强系统管理,完善各项制度规则,保障市场规范运行;要围绕市场需求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化服务。  请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银监会、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与当地公安、工商部门联合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公安、工商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工商总局??? ???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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