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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回重审刑事案件的思考

刑事辩护2011-12-15|人阅读

对于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刑事案件,若无新证据,原审法院能否判处原判刑罚?

本律师在五年前办理一起刑事案件(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湖南省高院复核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在核准死刑时,认为:部分事实不清,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湖南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公诉机关没有提交新证据,但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再次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复核死刑。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三年前,该被告人被执行死刑。

对于本案,不即家属不服,本辩护律师亦存有不同意见,认为高院及最高院核准死刑过于草率。

第一、从法律上讲,我国并未就该问题颁布全国性法律规定,但广东省高院内部文件中,有就能否判处原判刑罚做出解释,即不得判处原判刑罚。但该文件,仅仅限于广东省内部适用,而不适用于湖南省。只能怪被告人不是广东省的。要不,你就可以保命了吧,悲哀吧!

第二、从法理上讲,证据仅仅是量变,未发生质变,相同的证据证实同一事实。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而制作的《发回重审提纲》中的疑问以及退查提纲中需要核实的疑点仍未解决,以同一证据判处原判刑罚,这是不是有点拿法律当儿戏了吧!

建议国家尽快立法,不要让被告人的人权被无视,法律成摆设!

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 田径律师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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