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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探析 乔律师

刑事辩护2012-07-04|人阅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交通肇事罪是最为频发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如何看待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如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以及区分不同情形下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是接下来我们探讨的重点。   一、如何看待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   认定犯罪,实质上是建构大小前提的问题,大前提即为法律条文,小前提则为案件事实。而犯罪的构成要件则是对大前提法律条文进行细化和理论拓展,因而对一个罪名构成要件的分析对其认定而言至关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我们可以从中分析其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首先,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其次,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行为虽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不成立本罪;   再次,重大交通事故必须发生在交通过程中以及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最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2、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及其他人员   对此需注意两点。   第一,航空人员违章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成立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职工违章造成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的,成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这两种情形下均不成立交通肇事罪,其它情形下则一般成立交通肇事罪。因此,我们可以发现,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法条与规定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法条是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第二,从司法实践上看,构成本罪的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但刑法并没有做出这种限制,换言之,非交通运输人员也能成为本罪主体,而这里的非交通运输人员一般是指交通运输人员以外的一切人员。   3、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二、如何对交通肇事罪进行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   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一般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行为人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交通事故,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另外,最重要的一点,如果行为人对事故不应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在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3、区分不同情形下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

三、正确处理刑罚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正确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解释分则条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交通肇事致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发生了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车辆一定程度的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从表面看,陈某的行为,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似乎可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则得不出这样的结论。   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运用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为:1.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2.发生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故;3.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所发生的重大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被告人陈某有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交警部门亦据此认定陈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但交通事故发生在前,陈某的逃逸行为发生在后,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害人张某酒后驾驶、没有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等。陈某的逃逸行为并非引发本案交通事故的原因。因此陈某的行为不具备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对以上两种意见分歧的辨析,告诉我们,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应机械的套用刑法分则或者司法解释的条文,还应当运用犯罪构成理论进行深入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四、正确区分刑事责任和行政违法责任的关系,正确对待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   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在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引起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力上没有明示的限制。即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对引起事故发生起次要、主要还是全部作用,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明示的要求。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133条作出了限制性的解释,不仅要求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而且要求发生一定程度的交通事故,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在引发事故上相应地负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责任。最高法院的这一解释在限制入罪范围、保障人权,体现实质正义,体现罪刑相适应和节约司法资源上有积极意义,并且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根据。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对引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和程度对决定行为人行为的定性,在审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时必须对这种原因力作出判断。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其原因纷繁复杂,往往多种原因并存。判断某一违规行为在导致事故发生中的作用大小和程度,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作为判断者的法官,并非全知全能,往往并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所以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根据鉴定结论,尤其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来判断。这种作法并无不妥,只是我们应当注意: 1.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案件的证据之一,其是否可以采信、证明力如何,尚需法官审查判断。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依据交通管理法规对行为人所从事的交通运输行为进行评价,其考察范围较广。法官认定行为人的责任则依据刑法,截取行为人在从事交通运输行为过程中有刑法意义的行为和结果以及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评判,其考察范围相对较窄。2.注意区分行为人在交通管理法规上承担的违章责任与刑事责任。交通管理法规和刑法的目的、制裁手段、调整范围等完全不同,前者强调的是对交通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对违章行为的处罚手段主要是罚款、吊扣证件、行政拘留等,在适用上,只要违反命令就要承担责任;后者强调的是对行为人的道义谴责和制裁,处罚手段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在适用上强调谴责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要绝对遵循证据原则。如果直接将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行政法规的责任直接当作刑法上的责任,就会出现将被害人自己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引起的交通事故,仅仅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由于害怕被殴打、敲诈等而逃离现场的行为,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现象,这样显然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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