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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志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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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益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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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龙案结案报告

离婚2011-12-20|人阅读

结案报告

案件性质:离婚纠纷

代理阶段:一审

委托人:高志龙

委托时间:20111017

代理人:卜志明

结案时间:20111118

一、案情简述:

原、被告于1997年下半年自由相识恋爱,19991218日登记结婚,200332日生育一子,取名高颂。原告诉称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闹矛盾,2007123日,原告曾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同年37日申请撤诉。现原告认为夫妻之间已无和好可能,再次诉至法院离婚。被告高志龙故委托本代理人,希望能维持这段婚姻。

二、案件分析:

本案从原告所诉称的事实来看,尚未达到《婚姻法》所规定的离婚的法定情节,因而判决不予离婚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但即便此次判决不不准离婚,但如原告六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那这段婚姻就很难在维系下去。故本代理人曾多次告诫委托人高志龙,望其珍惜机会,并将原告如再起诉的法律后果向他告知。

三、案件结果:

本案最终判决不准离婚。

四、本案心得:

法律工作者办案的过程,事实上是法律的宣传普及过程。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各种纠纷时,在化解矛盾的同时,也要将法治思想传输给当事人,引导当事人多用法律思维思考问题。

卜志明

201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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