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卫东律师(全国优秀民刑商事领域专家律师)
纵火索款伤不起,抽丝剥茧擒凶记--知名律师常卫东讲解刑事犯罪案例
近期,关注到河南省某市侦破的一起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向受害人索要欠款未果,蓄意杀害受害人,并纵火破坏现场。经过侦查人员的悉心排查,最终擒获实施犯罪的行为人。那么,犯罪嫌疑人既实施故意杀人又实施纵火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刑法中少数性质最恶劣的犯罪行为之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作为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放火目的在于破坏故意杀人案发现场,不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其放火行为亦未造成其他人员伤亡或重大公司财产损失。因此,就本案而言更多倾向于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上述案例中,犯罪行为人本是债权债务关系中受到法律保护的债权人,其不通过合法的程序维权却因冲动实施了严重犯罪行为,可见,冲动往往让人后悔莫及,理智才是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主任
常卫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