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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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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2015年2月26日10:00,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厅

出席人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

2015年2月26日10:0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新闻发布会

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

孙军工:欢迎大家来参加进入农历羊年的第一场新闻发布会,在这里我代表最高法院先向大家问一声过年好,祝愿大家在新的一年里,在新闻宣传方面取得新的业绩。

孙军工: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意见》。这份意见也就是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为了使大家更全面地了解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举措,我们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专门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李少平副院长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的贺小荣主任一同出席,同时也邀请李少平副院长向大家通报《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意见》的主要内容。下面有请李院长

李少平:各位记者,大家好!

李少平:下面由我为大家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即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有关情况。

李少平:一、《意见》制定背景和过程

李少平: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治国,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法治建设发表系列重要论述,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首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大部署。人民法院司法事业发展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李少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又提出了一系列新的重大改革举措,其中由人民法院牵头推进的有29项、配合参加的有65项。与此同时,随着改革深入推进和试点工作展开,最高人民法院在四中全会之后,第一时间组织力量再次对“四五改革纲要”进行修订。修订工作历时4个月,经过深入论证,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地方法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修订后的《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于今天正式全文发布。

李少平:二、《意见》的总体思路、基本原则和主要特点

李少平:《意见》确立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即: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逐步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李少平:《意见》提出了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5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尊重司法规律,体现司法权力属性;三是依法推动改革,确保改革稳妥有序;四是坚持整体推进,强调重点领域突破;五是加强顶层设计,鼓励地方探索实践。

李少平:围绕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一关键目标,《意见》提出了7个方面65项司法改革举措,涉及法院组织体系、司法管辖制度、法官履职保障、审判权力运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个层面,并设定了具体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一是到2015年底,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形成体系完备、信息齐全、使用便捷的人民法院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立覆盖全面、系统科学、便民利民的司法为民机制。二是到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形成定位科学、职能明确、运行有效的法院职权配置模式。三是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分类科学、分工明确、结构合理和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四是到2018年底,推动形成信赖司法、尊重司法、支持司法的制度环境和社会氛围。

李少平:《意见》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突出特点:一是整体推进,重点突破。《意见》提出的改革举措严格与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确定的改革举措“对表”,是对中央改革任务的分解、延伸与细化。二是问题导向,体制革新。《意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许多改革举措的力度、广度和深度前所未有。三是横向联系,纵向传承。《意见》充分考虑了改革举措之间的关联性,在内容设置、进度安排、成果形式上能够相互呼应;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在充分吸收人民法院前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的成功经验和优秀成果基础上,对前几轮改革中尚未完全解决或者有待进一步改革完善的问题作了新的调整和细化。

李少平:总之,《意见》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改革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抓手。

李少平:三、《意见》的核心内容

李少平:下面,我简要介绍一下《意见》的核心内容:

李少平:第一,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司法权威。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内容。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我国司法环境显著改善,但不可否认,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受到不当干预等情况仍然比较突出,有些与体制机制不科学不完善存在很大关系。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法院管理体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意见》全面贯彻中央改革要求,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机构设置上,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管辖制度上,改革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探索建立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相衔接的案件管辖制度。管理体制上,推动省级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推动建立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编制统一管理、法官统一由省级提名、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地方法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探索实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的相对分离,从体制上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保障机制上,配合中央有关部门,推动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首次提出建立对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等信息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录入、入卷存查机制,相关信息均应当存入案件正卷。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成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开、公正的法官惩戒程序。

李少平:第二,优化人民法院职权配置,进一步推动司法权科学运行。科学合理配置司法职权,对于实现司法权力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重大举措。《意见》贯彻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完善审级制度,改革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步改变主要以诉讼标的额确定案件级别管辖的做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废止违反司法规律的考评指标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深化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推动将财产刑执行纳入统一的刑罚执行体制。

李少平:第三,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落实审判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是本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任务。目前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化问题还比较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层层请示、层层审批,违背司法规律和审判运行规律。《意见》紧紧抓住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这个关键,提出一系列改革举措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明确提出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健全院、庭长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要求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推进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改革涉诉信访制度,创新网络办理信访机制,推动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明确提出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完善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推动实现全国法院统一平台统一公开信息;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案件办理程序,建立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实现三类案件的立案公示、庭审公告、文书公布统一在网上公开;明确提出以司法便民为目的,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制度、人民法庭制度,改革送达制度,探索推广信息化条件下的电子送达方式,继续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推动构建系统、科学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

李少平:第四,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实行审判中心主义,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作用,加强人权保障,是现代诉讼和审判制度的重要原则。但从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审判对侦查、起诉的制约作用没有充分体现,人权司法保障力度有待加强。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反映了我们党对司法工作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为完善我国诉讼制度指明了方向。《意见》提出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强化庭审中心意识,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健全冤假错案的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李少平:第五,改革法院人事管理制度,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长期以来,我国对法官沿用普通公务员管理模式,法官的选任、管理、考核、待遇均没有体现法官职业特点,也不符合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需要。《意见》提出: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以法官为重心,全面推进法院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健全审判辅助人员管理制度,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把法官从大量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二是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科学确定四级法院的法官员额,同时要求科学设置法官员额制改革过渡方案,确保优秀法官能留在审判一线。三是改革法官选任制度,在国家和省一级分别设立由法官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选任程序,确保品行端正、经验丰富、专业水平较高的优秀法律人才成为法官人选,实现法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拓宽法官选任渠道,吸引更多优秀法律人才。此外,《意见》还就完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在职培训机制和工资制度提出了要求。

李少平:四、《意见》的落实和推进

李少平:《意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将配套推出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各项改革措施的牵头部门和参加部门,建立情况通报、督导检查、评估总结制度,实行台账式督办和项目式管理,做到每项改革任务都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完成。由周强院长担任组长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将负责研究确定《意见》实施过程中的年度改革要点、审议重大改革方案、听取进度汇报、讨论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意见》的组织协调、实施推进、试点管理、督促检查和评估总结工作,并及时向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改革进展、请示重要事项。

李少平:谢谢大家。

孙军工:这份《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七个方面65项具体改革举措,有些已经取得了初步进展,有些已经正在紧锣密鼓的实施当中。相信各位媒体都很感兴趣,下面进行进入第二个环节,看看大家感兴趣的话题,我们作一些交流。

中国青年报记者:刚才主持人也说了,目前一些司法改革已经取得一些成绩。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这65项改革举措中哪些已经是在进行中或者已经取得一些成绩,希望能详细介绍一下。第二个问题,因为在2014年7月初的时候,在济南的会议上发布过四五改革纲要的大概内容,就是说这一份修订过的跟原来的有哪些区别?谢谢。

贺小荣:刚才李院长介绍了司法体制改革前一阶段已经取得的成效,大家已经看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院,还有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设立等等。这一系列的改革举措都已经推出,去年7月份以来,特别是四中全会决定以后,在新的改革意见当中,就以下这些重要问题又做了新的安排。比如由立案审查制变立案登记制的改革,还有很多涉及到司法改革的各个方面,这都在纲要当中有所表现。过去的改革纲要是45条,现在扩展到65条,涉及到七个方面,这方面的变化是比较大的。

贺小荣:我想引出一个问题来,这次的改革纲要这么多的变化,有一条逻辑主线,刚才李院长已经谈到了,就是到2018年我们要建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条主线。这条主线包括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的方面,我们这次的改革从立案到审判、到执行、到再审。横向包括四个大的环节,纵向这次的改革涉及到一审法院、二审和再审,也就是说从基层法院到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到最高法院,从纵向到横向,这次改革纲要中涉及到这样一个宏大的体系。

贺小荣:这个体系的来历我解释一下,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我们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中国,这是我们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是这个法治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改革意见七大部分65条,涉及到方方面面,围绕的逻辑主线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它的目标就是要通过这一轮的改革,使我们的诉讼更加便利,裁判更加公正,司法更加透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当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使人民权益得到保护,使公平正义得以实现。这是第一个问题的回答。

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意见》提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但同时专门强调加强庭院长审判管理与审判监督,您认为这两者之间有矛盾吗?第二个问题,刚才您介绍的内容当中我们注意到了,其中有一条是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机制,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这项内容大概什么时候开始实施?您认为它对于推动司法体制改革有哪些积极的意义?谢谢。

贺小荣:我们这次改革意见当中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这个改革举措是针对过去社会上有人疑虑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中会存在一些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就是当一个判决在起草或者成立过程中,可能会存在层层审批的问题。这次《意见》提出来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彻底解决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问题。

贺小荣:在这个问题当中,我们把权力交给法官、交给合议庭,因为法官和合议庭才是亲自主持庭审,亲自听取当事人双方意见的人,他对当事人的诉求最有感受,所以我们的判决是应当由主持庭审的法官做出来,这是我们这次改革一个重要的变化。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同时把权利交给了法官,责任也交给了法官。在完善这个制度的同时,有人又提出担心,如果我们把所有的权利仅仅交给了一个法官,特别是独任程序当中,独任法官主持庭审作出判决,会不会导致司法权的专断,或者说对司法裁判的质量有担心,我们认为,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是可能导致腐败的。所以我们说,在这次改革当中,我们提出来对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责任制的同时,要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所有的裁判文书全部都要上网,所有的裁判文书都应当讲道理。当然,简易程序、小额案件的文书除外,普通程序的案件和二审案件等等,复杂的案件应当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贺小荣:仅有此还不够,我们还应当强化人民法院院庭长的监督制约,为什么?因为按照我们的法律规定,院庭长应当行使与他职责相适应的监督制约职责。我们这两方面同时要强调,但是我们强调监督制约,绝对不能够侵害法官和合议庭的独立审判权,这方面一定要强调。我们强调的监督制约是要求监督有度、监督有序,失职要担责,监督要留痕,所有的院长、庭长在监督案件当中要留下痕迹,留下书面的器材,如果监督制约侵犯了独立的审判权,那这个监督是要担责任的。

贺小荣:当然,对一些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我们希望在每一个案件当中要有监督制约机制,失职也要担责,只有建立这样的体制我们才能确保每一个案件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够确保每一个案件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第一个问题

贺小荣:第二个问题,关于刑事庭审当中,以后要禁止刑事被告人和上诉人穿着马甲或者是监管标志服出庭的问题。在此我要告诉大家,我们和公安部正在协调,推进这项制度的改革。这项制度的改革现在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果,我们将在近期要推出这项制度。为什么?因为这项制度的改革标志着我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因为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对象,他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他只是被控告的人,这样的人我们不能给他以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因为他是一个被控告的人,只有经过庭审的辩论以后才能确定他是不是构成了犯罪,所以为了更加保护人权,我们在这项制度的改革上有望在近期推进这项改革,我们正在和公安部进行紧密的沟通和协调。这是第二个问题。

上海《新民晚报》记者:上海作为司法改革的先行地区,请问对全国这次司法体制改革有哪些积极的作用?

贺小荣:上海是这次司法改革试点的地区之一,应当说上海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个法官队伍的素质在全国都是排在前列的,因为上海的社会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居全国前列,案件数量和案件种类也比较丰富多样,所以中央选择上海作为试点,有着非常重要的标志性意义。经过这一年多来的报道可以看出来,上海在司法改革方面取得了一些很好的成绩,有很多方面对我们其他地方下一步推进司法改革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比如上海的员额制改革,上海的多元化纠纷机制改革,上海的诉讼服务中心改革,包括电话服务平台,包括上海法院建立与律师服务平台的建设,都在全国取得了非常大的影响。这些举措都对下一步的改革具有非常好的先行意义。

新华社电视记者:刚才贺主任提到这次改革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变化?这个变革作出之后会有怎样的影响?最高院为这个变革作出了哪些工作?谢谢。

贺小荣:由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是四中全会决定当中一个重要内容,这个改革举措对法院内外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为什么中央决定这样改革,因为这项改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大家知道,过去社会上普遍流传着“立案难”,人民群众到法院打官司立案环节存在障碍和问题。在这次改革当中,我们把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之后,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础就是要保护人民群众的诉权,因为诉权的广泛性和便捷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也是司法文明进步的标志。在我们这样一个民主、法治正在快速推进的国家,要让人民群众享有广泛的诉权,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立案审查变为立案登记制以后,我们将在立案环节上推出一系列改革举措,比如人民群众一个当事人到法院立案,他带着诉讼材料,特别是偏远地区的一些老百姓,可能一些材料带得不是很全,可能一次还没有交齐。因为诉讼、打官司必须是有条件的,首先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其次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你要告什么。另外还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你和这个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这一系列的材料可能当事人一下子带不全。这次改革之后,由审查变为登记制以后,当事人提交的材料,我们必须先收下,人民群众跑那么远来,非常不容易,有材料先收下,需要补充的耐心告诉当事人再补充什么材料,等材料收齐以后,当即能立案的就当即立案,实在是当即不能立案的,最长也是七天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这样的话立案难的问题有望在这个制度推进之后大大解决。

贺小荣:同时我们也要客观地看待这个问题,因为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之后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范围,如果这个案件来了之后不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当事人的诉请可能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当耐心做好工作,给当事人作出解释。同时,立案审查制变为登记制之后将给人民法院带来一个巨大的压力,案多人少的矛盾会更加突出。下一步我们要推出一系列配套措施,就是要加大立案公开的力度,让人民群众到法院来立案立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立案要公开,这是一个方面。

贺小荣:另外,我们要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在各级法院把诉讼服务中心完善起来,使人民群众到法院来立案,提供更多的方便。我们还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动用各种力量共同来解决纠纷,包括诉前的调解制度等等,我们需要不断完善。这个制度的改革还需要加大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提高,我们立案难的问题有望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谢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想请您给介绍一下《意见》中提出健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目前司法实践中有哪些案件类型在速裁程序中?我了解有醉驾、小额的盗窃,但是我了解不太全面,请您介绍一下。第二个问题,《意见》中提出规范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以往的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下一步在哪些方面要进一步规范?谢谢。

贺小荣:关于轻微案件的快速审理,我想介绍一下改革的背景。过去一个非常简单的轻微刑事案件也要走和其他案件一样的普通程序,从起诉到开庭,最后到裁判,整个审判程序是完整的程序。根据人大的决定,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进一步简化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诉讼程序。当然,适用刑事速裁仍然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贺小荣:关于涉案财物的问题,过去在涉案财物的处理上由于司法的各个环节不同,公安、检察和法院,各个环节当中有可能涉案财物会发生变化,有权处置涉案财物的可能是不同部门,导致最后判决之后涉案财物得不到统一的管理或者统一上交国库等等,会存在一些问题。中央在总结前几年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建立统一的涉案财物管理平台,公安、检察、法院各个环节,只要涉及到涉案财物的,统一进入一个管理平台解决,改革就是要明确人民法院处理涉案财物的标准、范围和程序,进一步规范在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推动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的平台,完善涉案财物信息公开机制,这样能够保证一些非法财物能够统一上交国库,避免在涉案财物中存在管理上的混乱,杜绝处理涉案财物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

光明日报、光明网记者:很多老百姓其实都有一种感受,想到法院旁听案子比较困难,特别是一些大家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越想申请旁听越困难。我们注意到修订后的“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特别是要优先安排与申请旁听者数量相适应的法庭来开庭,我想问一下这项改革什么时候开始推动?“旁听难”的局面在多久的时间内有望得到改观?谢谢。

贺小荣:这项制度是我们建立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也是司法公开三大平台里面要重点考虑的内容。建立旁听预约制度,我们利用信息化和网络,旁听的人通过网络可以预约旁听的席位。因为大家知道,法庭怎么盖都是有限的,不可能容纳无数的人来旁听,所以我们就建立一个预约制度,特别是对于一些有影响的案件,就可以在网上进行预约。网上预约的人很多,我们要优先保证和这个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是比较关注的这些人,比如当事人的亲属,可能需要优先予以照顾。庭审的公开制度、预约制度都是为了更好的扩大司法公开,至于我们法院安排相适应的法庭,这个问题我们希望大家相互理解,由于法院物质设施的限制,可能不能满足所有人来旁听,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利用现在的视频直播、网络直播等方式来满足一些社会民众希望旁听案件的需要。这个制度将会在下一步不断完善,陆续会有一些配套的举措推出来。

中国日报社记者::现在很关注法官选任制度,这项制度会在今后有什么特点?未来有什么样的计划?谢谢。

贺小荣:法官选任制度是这次改革的重要内容,大家知道,一个国家良好的司法制度是离不开一支良好的法官队伍的。过去由于四级法院功能定位不是很清晰,所以对法官的要求也基本是一个模糊的标准,是一个同样的标准,比如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法官的具体条件上区别不是很细。现在我们要根据四级法院的功能定位,确定每一级法院法官的条件,基层法院的功能是什么,基层法院法官的条件应当是什么,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不同级别的法院功能定位不同,对法官素质的要求也会有所差别。

贺小荣: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拟配合法官法的修改工作,推动法官选任制度的改革。一是要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未来四级法院的职能定位将进一步调整,初任法官任职门槛将提高,绝大多数上级法院法官将从基层法院逐级遴选产生,因此,有必要结合司法改革的推进情况,推动相关法律修改,提高各级法院法官的任职条件。二是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要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作为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员统管之后的法官遴选机构。遴选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既有经验丰富的法官代表,又有律师和法学学者等社会人士代表。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三是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任职年龄。客观地讲,法官的职业特点要求法官应当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社会阅历、人生经验,以及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能力。如果法官过于年轻,胜任审判工作可能有困难。因此,未来修改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时,应当适当提高初任法官的年龄。四是健全上级法院法官遴选机制。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招录,一律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机制,建立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的工作机制。五是完善将专业法律人才遴选为法官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将优秀律师、法律学者,以及在立法、检察、执法等部门任职的专业法律人才遴选为法官的制度。

京华时报记者:问贺主任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这次《意见》再次提出了建立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工作机制,里面提得很细,提到按照审判流程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的批示、函文记录等信息建立依法提取、介质存储、专库问卷存查机制,现在批示函件相对来说白纸黑字好识别、好记录,如果变成电话、打招呼,从言传变成意会,咱们有没有对应的措施?第二个问题,关于意见中第56个提到要在国家省一级建立法官代表和社会人员组成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定公正公开的法官惩戒程序,想问一下法官惩戒委员会会不会和现行的法院内部已经设置的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相重合?谢谢。

贺小荣:为了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四中全会决定里提出来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这个制度的建立应当说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是一个重要的保障作用。

贺小荣: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相应的规范,在这里我们想简单的介绍一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他的一些批示等材料都要存入人民法院的卷宗,而且我们要做认真的记录制度,大家感到担忧的,比如有电话或者口头的一些指示,这些问题怎么解决?我们要建立一种更加科学的记录和通报制度,严重的要追究干预者的法律责任。在这方面我们同时也要在制度建设中要考虑到,仅仅靠记录和通报制度还不足以完善这个制度,要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这是最关键的。同时我们建立了裁判文书的公开说理制度,一个裁判文书不可能不讲理。如果你接受了一个领导干部的干预,你可以把一个裁判文书说得背离法律吗?不可能。所以我们加大了司法公开的力度,加大了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也就杜绝了这种不当的干预和非法的干预,让这些非法的干预无立足之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得以实现,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贺小荣:关于法官惩戒委员会的问题,在我们国家这是一个比较新生的事物。这次司法改革当中提出来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大家知道法官的职业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根据现有的证据推定过去发生的事实,所以对法官的责任追究必须要建立专业的、比较专门的组织来鉴定法官的过错,所以有必要建立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官惩戒委员会主要是从专业的角度对法官的过错作出鉴别,当然两者有区别也有联系,法官惩戒委员会对法官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是具有重要作用的。谢谢。

孙军工:感谢各位的参与,感谢李院长和贺主任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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