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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晓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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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陈述书

医疗事故2012-11-20|人阅读

司法鉴定意见陈述书

陈述人(本案原告):XXX,男,汉族,1965年 10月7日生,职业工人,现住址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

陈述人就XXX市XXX区人民医院(下称“医院”)对陈述人XXX(下称“患者”)的医疗总过程中存在的过错而导致甲状腺功能减退及低钙血症等后果的情况陈述如下:

一、简要治疗经过:

2010年5月,患者以“颈部患有一包块”为主诉,到医院处就诊,医院以“左侧结甲,甲亢”的初步诊断收住院。2010年5月18日,医院为患者进行超声等检查,提示为:甲状腺右叶前后径约2.1cm,左叶前后径约2.2cm,峡部厚约1.0 cm,内可见大小约1.0×0.8㎝囊性回声;甲状腺囊肿;甲功五项检查结果为,促甲状腺激素偏低,其余四项均正常,后经口服药治疗2个月后甲功五项指标正常。2010年7月22日,为进一步治疗在医院的建议下,患者在医院处拟行“左侧甲状腺次全切手术”,医院在术中决定对患者实施了“双侧甲状腺次全切手术”,术后第二天晨起患者出现手足抽搐、面部麻术等症状。静点五天10%葡萄糖酸钙10ml后略有好转后于同年8月20日出院。

患者出院后坚持口服钙剂治疗,但仍偶有抽搐,手足及面部麻术、眼睑松肿等症状出现,后又于同年9月20日入住葫芦岛市中心医院治疗,被诊断为甲状腺功能减退及低钙血症,经25天对症治疗后上述病症仍未见明显改观。

患者又经XXX市中心医院转诊至北京协和医院治疗,经动态随诊检测至今,被诊断为: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及原发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治疗方案为:终生随诊检测,终生服药。经彩超诊查提示:左侧甲状腺已切除,右侧甲状腺少部分残留。

二、关于医院的过错

1、术前准备不充分,对患者的甲状旁腺功能相关指标未进行离子化验等有效监测;术中未对甲状旁腺的损害足够重视;

医院在术前没有对患者甲状旁腺素等项目进行离子化验检查,说明医院没有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了解和分析。而且,手术过程中,医院未考虑尽可能保留甲状腺侧叶背面的一片腺体组织及包膜,病历中“手术记录单”记录的手术过程未体现出“保护甲状旁腺供血”字样,同时,在记录中也未提及采取措施预防或避免损伤甲状旁腺组织,可见,医生对患者甲状旁腺功能没有予以充分的关注,在术中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2、医院未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擅自决定将“左侧甲状腺次全切手术”变更为“双侧甲状腺次全切手术”而事实上却又对患者实施了“左侧甲状腺全切手术与右侧甲状腺次全切手术”;

无论是患者医嘱单还是未经涂改前的《手术同意书》中体现的拟行手术名称均是“左侧甲状腺次全切手术”。而医院却在手术过程中未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下擅自决定对患者实施双侧甲状腺次全切手术,手术记录仅轻描淡写记录为:“术中决定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术―――,”没有对术中变更手术内容的具体理由进行明确说明与阐述。此外,患者术后于2010年10月19日经北京协和医院超声诊查,超声提示为:左侧甲状腺已切除,右侧甲状腺少部分残留,说明医院当时对患者事实上实施的是“左侧甲状腺全切手术与右侧甲状腺次全切手术”;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上述事实说明医院在未尽到告知义务的同时,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3、医院涂改病历,将《手术同意书》中的拟行手术名称“左侧甲状腺次全切手术”涂改为“双侧甲状腺次全切手术”;鉴于涂改痕迹清晰可见,在此不再赘述,依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足以说明医院涂改病历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

三、关于损害后果

由于医院诊疗过程中,未严格遵守诊疗常规的过错行为,导致患者甲状腺功能减退及低钙血症,须终生随诊检测,终生服药的严重后果。

四、关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医院在诊疗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法定义务,最终导致患者严重损害后果,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综上,我方认为,医院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严重结果,根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应认定医院的诊疗存在过错,对患者承担完全责任。

各位专家,医学是非常严谨的科学,对医疗行为的评价更应当严谨、客观、公正,希望各位专家能客观地指出本案中医疗行为的过失与不足,给患方一个公正的鉴定结论,以保障患者合法的权益,从而促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自我纠错,促进医疗水平的提高。

以上意见,请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予以采纳。

患 者: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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