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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先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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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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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未成年人保护法》53条解读

婚姻家庭2014-03-03|人阅读
案例:甲女与乙男系夫妻,生育一子丙。甲一直在外漂泊不归家、不履行家庭义务。2013年乙在外务工死亡,获赔60万元,甲当时未在家中,由村委会和其他亲属代为处理了赔偿事宜。期间,甲、乙之子丙也一直由乙的堂姐代为抚养。取得赔偿款后堂姐代为偿还了部分乙的生前债务,尚余50万元。现甲得知有该笔赔偿款,委托律师将参与处理赔偿事宜的一名村干部和其堂姐起诉,要求归还该笔赔偿款。村委会和同村村民皆怒甲之行为,但甲乃丙的法定监护人,从法律角度讲应该获得(保存)该笔赔偿。 律师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也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律师建议:法定监护人不尽监护义务,基层组织可对其进行教育,基层组织和其他相关人员亦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从而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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