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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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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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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散落街道的钱可能构成抢夺罪

刑事辩护2012-10-18|人阅读
“捡”散落街道的钱可能构成抢夺罪

林志标 高闽

2012年2月14日,林某从某镇的建设银行取出人民币27万元,欲到当地农业银行汇款,当林某走至该镇一处热闹街头时,被两个骑着一辆摩托车的男子抓破钱袋,当场被抢走人民币5万元,林某喊:“有人抢钱啦!”并前去追赶,因钱袋被抓破,剩余的钱便散落在街道上,此时周围其他人蜂拥而上,前去“捡”钱,毛某也参与其中,“捡”走人民币2万元。当林某追赶十多米后,发现有人在“捡”钱就返回,并喊:“钱是我的!不要抢!”但没有人听,林某只捡回人民币4万元,其余都被他人“捡”走。毛某“捡”钱后,马上逃离现场。事后群众举报毛某“捡”钱事实,但毛某予以否认,拒不退还钱款(其他捡钱人无从查找或数额较少)。

本案毛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67条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所谓“公然夺取财物”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夺取财物是公开进行的,即在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采用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二是夺取财物时行为人并不使用暴力、威胁等强制方法。

在本案中,毛某明知钱款是林某被抢时散落在地上的,且当时林某也在现场,只是散落的钱较多,无法及时全部捡回而已,毛某就是趁这个机会,公然在街道上“捡”钱并逃离现场,属于当着财产所有人林某的面,采用可以使林某立即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因此毛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作者单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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