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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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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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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广告超过专有部分的外墙 是侵权还是非侵权

损害赔偿2012-09-10|人阅读
两家商店为了促销,分别做起了广告,一家广告利用外墙面超出了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是否构成侵权?2012年9月10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毕某是虎林市一栋楼的一个门市及二、三楼的所有权人,被告于某是该栋楼一楼门市的其中一个所有权人,原告经营电脑商店,被告经营美术站。为了扩大宣传,提高经营知名度,双方做起了广告,在一、二楼交界的外墙上悬挂各自经营的牌匾。被告的牌匾高度为150公分,与墙面间距为92公分,超出一、二楼分界线94公分。原告认为被告在制作店内牌匾时,牌匾悬挂过高,遮挡了原告二楼窗户,致使从地面上无法看到原告完整的窗户,影响了原告二楼通风及外墙整体形象,给原告经营的电脑商店带来严重影响。经多次找被告理论,但是被告拒绝拆除或调整,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立即排除妨碍,将其牌匾下落至一、二楼交界处以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在诉讼中,故被告对本案事实不持异议,同时表示被告不是故意为之,系按照城管要求悬挂的牌匾,故被告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另查明,该楼没有设立业主委员会。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共有部分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故本案争议的外墙属于共有而非专有。本案被告所利用的外墙面超出了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是否构成侵权呢?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分时,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物业管理条例》可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本案中,原、被告所在楼没有业主委员会,双方对如何使用外墙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如何处理,对此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从法律角度说,原告对其专有的房屋所对应的外墙面并不享有专有的使用权。当地习惯上来看,一楼门市房的牌匾都是挂在一二楼交界的外墙上,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将牌匾下落至一、二楼分界线以下依据不足。还有,原告在二、三楼交界的外墙上悬挂了大幅牌匾广告,实际上也占用了被告方的共有的外墙使用权,但被告方并未提出异议,这也是遵从习惯所致,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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