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执行时间 | 单位:元(月最低/每小时最低) | 单位:元(月最低/每小时最低) |
三市、两区(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 其余七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 |
1995年4月1日 | 170 | |
1996年9月1日 | 220 | 200 |
1999年7月1日 | 290 | 260 |
2001年7月1日 | 340/2.20 | 310/2.00 |
2002年10月1日 | 380/2.5 | 340/2.20 |
2005年1月1日 | 470/4.10 | 420/3.7 |
2006年10月1日 | 540/4.5 | 480/4.4 |
| 三市、两区、微山(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 其余六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 |
2008年1月1日 | 620/5.50 | 500/4.50 |
2010年5月1日 | 760/7.8 | 600/6.50 |
2011年3月1日 | 950/9.8 | 800/8.7 |
2012年3月1日 | 1100/11.00 | 950/10.00 |
2013年3月1日 | 1220/12.5 | 1080/11.00 |
注:以上最低工资标准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统一公布的数字,全市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工资发放不能低于上述标准。
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项目内。
最低工资标准的发放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企业不断违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就应当遵守该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单位提供的住宿伙食补助不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