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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就电梯“跳楼”事件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

损害赔偿2013-01-12|人阅读
近日,杨状律师就电梯运行过程中突发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后的法律维权等相关细节问题接受了新华社上海分社记者采访!

防止电梯“跳楼”多地新规“上岗”

  近年来,电梯事故不断触痛人们的神经。近日,上海、广东等地出台更加严格的管理规范。新规能否卡住电梯的安全线?

  据中国电梯协会统计,截至2012年,中国内地大约有240万台电梯在运行,电梯保有量近年以20%左右的速度增长。然而,庞大的电梯数量也为其运营安全带来诸多挑战,多发的电梯事故令人揪心。一些地方出现了电梯变成“跳楼机”的现象。

  在诸多电梯安全隐患中,电梯“老龄化”问题十分突出。我国电梯中有相当一部分为上世纪90年代安装的电梯,使用时间达十多年,甚至有的电梯使用时间超过20年。但由于目前国家没有规定电梯强制报废年限,导致大量老旧电梯还在带病运行,增加了电梯事故的发生率。

  “目前,上海15年以上高龄的老旧电梯粗略估计占电梯总量的15%。”电梯安全专家梅水麟说。因此,上海出台了地方标准《电梯主要部件判废技术要求》,自2012年底起正式实施,对电梯部分零部件的使用年限或判废准则做出明确规定,也让“老旧电梯”带病上岗的几率大大减小。

  电梯事故的发生,很多与后续的检修保养不到位有关。“没有维保的政府指导价,小区物业又希望价格越低越好,维保单位在激烈竞争环境下只能为了竞争互相压价,自然会在维保时‘偷工减料’,采用比较差的配件或检测时不用心。”梅水麟说。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就是电梯安全的责任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上海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状认为,电梯运营中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技术管理权(维修、维保、检验权)和具体使用者往往是多个主体,相互推卸责任。

  2012年5月,《广东省电梯安全监管改革方案》出台,广东在全国率先试行“使用权者”首负责任制度。按照新规,不管电梯事故是谁造成的,使用权者都必须作为第一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率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电梯的“使用权者”有权对造成电梯事故的制造企业、安装企业、维保企业、检验单位和使用者追索相关损失。

  各地新规的出台为市民的安全拴上了“保险带”,专家建议予以推广,并建立更严格的检查、维护、保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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