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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枝律师
王秀枝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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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的项目及责任承担主体

其它2014-04-11|人阅读

工伤赔偿的项目及责任承担主体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或“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二、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三、构成工伤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四、构成工伤事故责任的条件 

(一)职工同用人单位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

(二)职工必须有人身伤害

(三)职工的人身伤害必须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生

(四)事故必须是造成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

(五)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所引起的

(六)工伤职工没有法律禁止的行为。

五、工伤赔偿的项目

(一)职工受伤未死亡的情况(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停工留薪期内陪护费(单位)、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

(二)职工死亡的情形(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费=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

  孤寡配偶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40%+10%)

  其他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其他孤寡亲属每月抚恤金=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10%)

  以上配偶及其他亲属所得抚恤金之和不应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

(三)一些特别的工伤事故后果下的赔偿情况。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单位)

  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受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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