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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残缺三指仍驾车,发生事故能赔吗?

其他2019-08-02|人阅读

2019年2月2日上午,吴某驾驶汽车停车时因操作不当撞到围墙,造成围墙受损及两辆电瓶车、一辆摩托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的汽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后吴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遂于2019年4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其车辆损失16万余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吴某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缺失,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依照交强险保险条款第九条第一款、商业险保险条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原告右手三指缺失,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风险显著增加,未如实告知其身体状况,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吴某的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缺失,是否导致其无驾驶资格呢?

经审理查明,吴某的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于2001年6月缺失。吴某持有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颁发的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有效期自2015年1月23日至2025年1月23日。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身体条件……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法院认为,原告吴某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原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受损,属于保险事故,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吴某在右手食指、中指、无名指缺失后仍取得了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吴某左手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仍符合申请小型汽车机动车驾驶证的条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亦未吊销其驾驶证,故被告抗辩原告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支持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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