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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晓敏律师
倪晓敏律师
江苏-苏州
主办律师

三次庭审,三份遗嘱的背后

继承2020-08-05|人阅读

三次庭审,三份遗嘱,

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

老人留下的房产又该如何继承?

2020年6月,八旬老人杨老太太拿到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这场由遗嘱效力而引发的继承纠纷几经波折,最终经过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画下了句号,而此时距离她的老伴刘某过世已是四年有余。

案情简介

“我们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某路某户,因为我们年事已高,又都患有多种疾病,为防万一特留下遗嘱,我们唯一的房产和家中一切物资,都由儿子刘某成继承,其他任何人无权继承。刘某芳自行离家十六年,没有对我们尽任何照顾和赡养义务,事实上已脱离关系,她没有资格继承我们的遗产。

2016年3月,刘某因病去世,亲人之间却因继承问题产生了纠纷。同年6月,他的老伴杨老太太与儿子刘某成一纸诉状,将养女刘某芳起诉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年8月17日第一次开庭时,他们提交了一份上文引述的遗嘱,落款为:父亲刘某,母亲杨老太太,时间为2011年6月26日。

刘某芳刘某与杨老太太自小领养的女儿,和遗嘱中说的一样,她在成年后因恋爱问题与家中产生了矛盾,此后的十六年基本不和父母往来,关系生疏。刘某去世后,杨老太太和儿子刘某成拿着手中的遗嘱主张遗嘱继承,刘某芳则要求按法定继承。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刘某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所在,如果被判定无效,那刘某芳作为法定继承人理应分得一部分遗产。

刘某芳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并提出了鉴定申请。一审法院随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这份遗嘱中刘某”的签名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认为该签名与提供的样本上的签名并非同一人所写,因此认为遗嘱并非刘某本人所立,自然也就没有了法律效力。

得知第一份遗嘱的鉴定结论后,刘某成、杨老太太在第二次开庭时又提交了第二、三份遗嘱。杨老太太自己说,刘某患有帕金森症,手抖导致书写不畅,所以刘某在第一份遗嘱上签字后,杨老太太自己又加描了一遍。写完后,他们老两口又想着要留给孙子一部分财产,第一份遗嘱上没写,所以二老当天又写了后两份遗嘱,落款时间与第一份遗嘱相同。但杨老太太自己也承认这几份遗嘱的形成时间与落款时间不一致。后来他们夫妻二人请来家里做客的见证人在写好的第二、三份遗嘱上了签了名,作为一个见证。一审法院庭审期间,第二、三份遗嘱上列明的见证人均出庭证明了遗嘱的形成过程,与杨老太太陈述完全相吻合。

一审法院认为,遗嘱的成立有效应当符合严格的实质和形式要件,该两份遗嘱由于在时间、内容以及见证过程均存在瑕疵,依然不能认定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刘某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综合考虑刘某成提交了伪造的遗嘱、杨老太太年迈体弱,以及刘某芳刘某所尽赡养义务较少等情形,法院最终对刘某的遗产予以平分。由于该房屋是两位老人共有,经继承,杨老太太房子的三分之二,刘某成刘某芳分别享有六分之一。

判决一出,刘某成、杨老太太先后提起上诉和再审申请均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原审期间,法院并未对第二份和第三份遗嘱进行真实性审查,特别是二审法院没有对刘某成、杨老太太提出的鉴定申请作出处理,当事人的权利在诉讼当中未能得到全面实现。再审裁定作出后,二人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证实该两份检材中刘某”的签名与样本中的签名系同一人书写。

检察官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对其死后个人财产及相关事宜处理所进行的意思表达,解决继承纠纷最重要的是还原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遗嘱人留有多份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常理。本案中第一份遗嘱签名的鉴定结论并不当然表明其他遗嘱也都是伪造的。虽然后两份遗嘱的鉴定是由当事人自行委托进行的,但是再次鉴定中所用的样本与法院委托鉴定第一份遗嘱时所提供的样本相同,而且刘某芳在原审期间也对样本的真实性表示了认可,所以自行委托的行为并不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客观性,因此足以证实后两份遗嘱的签名确实出自刘某本人。

除了未对签名进行真实性审查外,原审判决还认为第二份和第三份遗嘱在时间、内容以及见证人见证过程均存在瑕疵。检察官指出,几份遗嘱都是老夫妇所立的共同遗嘱,考虑到刘某的身体状况,由杨老太太书写遗嘱内容、再由两人进行亲笔签名的做法符合常理。此外,第二、三份遗嘱的内容与第一份遗嘱内容在财产处置归属上并不矛盾,杨老太太作为立遗嘱人也对再多立两份遗嘱的原因进行了解释,就是为了加上孙子的名字。

再结合在立遗嘱的当天,杨老太太、刘某夫妇赠与了儿子及孙子一部分现金,这一系列的财产处置行为及意思表示,足以表明第二、三份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是刘某的真实意思。三份遗嘱具有连贯性,陈述具有合理性,鉴定结果又是客观真实的,那么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是成立的,按照法律规定,遗嘱就要优先于法定继承。

综合新的证据,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支持杨老太太的诉求,既是对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也是对新时代发展与司法实践新要求的切实回应,因此依法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原审判决得以纠正,根据涉案遗嘱确定由“儿子刘某成、孙子刘思宇、刘思成继承唯一的房产”,刘某成及其两个孙子对涉案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刘某芳并非遗嘱继承人,对刘某的遗产不具有继承权。

“办理民事案件其实就是一个处理社会矛盾和规范社会关系的过程,因此我们在认定事实的时候需要去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不能简单地 ‘一刀切’,尤其是涉及家事纠纷的案件,更要遵从伦理价值和道德准则,而这也是《民法典》所体现的一个重要立法倾向。

遗产继承处理的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还关乎家庭伦理和社会道德风尚,本案中,刘某芳既不是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又自始至终拒绝向杨老太太支付赡养费、医疗费,在判决后还针对母亲、哥哥提起了大量诉讼,严重扰乱对方生活,与团结友爱、孝老爱亲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背道而驰,无论从法理还是情理上,其主张都不应当得到支持。”承办检察官介绍,明年将要正式施行的《民法典》对遗产、继承人、遗嘱等多方面内容进行了完善,其中关于遗嘱形式的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等都体现了更加注重体现遗嘱人真实意愿的精神,为检察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提供了重要的价值遵循。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弘扬了家庭伦理正能量,使得八旬老人得以安享晚年,同时与《民法典》价值取向相契合,对维护公序良俗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官提醒

为更好保障公民权益,有效规避继承纠纷,检察官以案释法,温馨提醒:家庭纠纷关乎情理,家庭纠纷更要合乎法理,弘扬社会正能量,捍卫公序良俗,检察机关一直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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