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495.01元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52.88元三、农民人均纯收入:4145.35元四、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455.76元
注:1、以上数据摘自2012年2月23日《贵州日报》第二版的《2011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 2、根据(黔高法[2006]26号)文第40条的规定,上述数据作为审理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受理的一审案件的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