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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享受动迁利益吗?本文告诉你……

房地产2021-03-08|人阅读
离婚后还能享受动迁利益吗?本文告诉你……

作者:朱建华 李金菊 日期:2021年2月22日

类:公房动迁案例集结

关键词:动迁 离婚 同住人

动迁共有纠纷中,少部分离异家庭会遇到该类情形:女方因结婚将户口迁入男方家公租房内,几年后双方离婚了,离婚后女方未将户口迁出,之后该公房动迁了,此时女方是否能分得动迁利益呢?我们仍然用虹口法院的一则案例来给大家解释这个问题。(鉴于本文仅讨论离婚后能否享受动迁利益问题,故下文省略案件无关内容。)

【案情简介】

周某与缪某玉为夫妻,生育了三个子女,分别为周某萍(女)、周某民、周某生;周某生与缪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周某某,二人于2018年协议离婚;涉案公租房原始承租人为周某,其去世后变更为其妻子缪某玉,缪某玉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周某民。征收之前系争房屋内户籍人员为:周某萍、周某民、周某生、缪某、周某某共五人。2018年11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区被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2月签订了征收协议,获得房屋价值补偿款与各类奖励补贴约540万元。

【法院认定事实(部分)】

户籍迁移情况:周某生户口系1978年12月从东海农场迁入,缪某户口系1993年2月从通州路XXX弄XXX号XXX室(以下简称通州路房屋)迁入,周某某户口系1997年10月从通州路房屋迁入。

居住情况:系争房屋早年由周某夫妇与子女共同居住,周某生结婚后搬出关于缪某周某某是否实际居住问题周某生、缪某称二人结婚后居住过几年,且提供了周某某幼时在系争房屋拍摄的照片,但周某某户口迁入后未居住过,周某民对此认可,周某萍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关反驳的证据。

离婚问题:周某生、缪某婚后曾于1995年购置东体育会路房屋,产权人登记为缪某周某某,其中缪某享有1%产权份额,周某某享有99%产权份额,双方2018年9月协议离婚时口头约定凉城路房屋归缪某周某某所有,由其居住使用,周某生在外借房居住。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周某萍周某民周某生缪某均在系争房屋内居住过且不属于他处有房,应属同住人;周某某户籍迁入后未在内实际居住,不属于同住人。故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应由周某萍周某民周某生缪某共同取得并分割,考虑缪某与房屋来源较远,且与周某生离婚时取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屋的产权,应酌情适当少分。系争房屋长年由周某民居住,故与居住相关的奖励补贴应由其取得。

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实际居住情况及家庭结构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周某萍周某生各分得征收货币补偿款105元,缪某分得征收货币补偿款60万元,剩余货币补偿款由周某民取得

二审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予以确认。一审法院根据房屋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实际居住情况以及家庭结构等因素,就征收补偿利益的酌定理由充分,确定各方应获得的金额并无不妥,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未失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本案中,法院认定缪某系同住人,酌情分给其60万元的动迁款,从法院判决思路中,我们可以看出其主要考量两个因素:一是对于涉案动迁房屋来源的贡献;二是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尤其是房产)是否取得了一定份额。在该类案件中,以上两个因素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院是否将因结婚迁入户口的一方认定为同住人,以及判定其享受多少动迁利益份额。一般来讲,夫妻离婚时会对于共同财产(房产)进行分割,就涉及公房问题而言,可能会出现几种处理情形:(1)约定离婚后,一方自行解决住房问题;(2)约定某房产(私房)归一方所有另补偿未分得房产的一方多少钱款;(3)约定离婚后,迁入户口的一方仍然对公房享有居住权。

那么上述三种情形中,何种情形下迁入户口的一方会得到法院的同住人认定呢?

明显第(3)种一般是会得到支持的,第(1)种情况基本会被排除在“同住人”之外,而第(2)种具有一定的争议,法院酌定空间会比较大,具体理由为:有的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对于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应当已经包括公房,故一方不再享有居住权,无权分得动迁利益;有的法院则认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范围并未明确是否包含公房居住权,在一方没有明确表示放弃公房居住权的情况下,应当视为仍然享有居住权,故而有权享受动迁利益。

当然,每个案件差异性很大,法院对于离婚后是否还应当享受动迁利益从来都不是孤立的进行判断,一般都是结合个案的各种特殊情形来综合考量,本文仅是对于该类问题提供一定的参考,各户动迁居民的情况各异,需要进行具体的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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