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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尚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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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下发司法解释明确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相关问题

刑事辩护2013-07-20|人阅读

两高下发司法解释明确寻衅滋事罪司法认定相关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寻衅滋事罪相关法律适用问题。

  寻衅滋事罪属于扰乱公共秩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寻衅动机,客观上是否破坏社会秩序,是认定有关行为是否属于寻衅滋事、是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其他犯罪的关键。按照《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解释》规定,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据了解,《解释》还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认定标准等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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