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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生源律师
王生源律师
安徽-芜湖
主办律师

为XX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词

刑事辩护2012-02-06|人阅读

XXX涉嫌抢劫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是安徽XX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受被告人父亲的委托和安徽XX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阅读了案卷材料和会见了被告,对案件事实有了基本了解。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对案件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词,供合议庭参考。

一、 XXX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于199299日出生,至犯罪发生时,即200974日,被告人还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二、 XXX系自首。

案发后的201047日,XXXXX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 XXX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情节较轻。

被害人所受伤均为刀伤,而这完全是XXX刀砍所致,对此,起诉书亦作了客观认定。而被害人所受伤非XXX所致,因此,根据罪行相一致原则,朱厚升不应对被害人所受伤负责。请法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 XXX能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

至目前为止,XXX的父母已赔偿被害人损失3100元,这应当认定为朱厚升的悔罪表现。

五、 XXX能自愿认罪。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已对XXX所具有的法定、酌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作了阐述,恳请法庭能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综合以上情节,对XXX减轻处罚。

辩护人: 王生源律师

20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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