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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森律师
徐玉森律师
黑龙江-大庆
主办律师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虐童事件与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犯罪类型2018-04-17|人阅读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涉嫌欺虐幼儿事件被接连曝出引起了人们的震惊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在思考该如何保护幼小的孩子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于是一个新的罪名引起了更多人所关注,这个罪名就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许多人都在谈论什么是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该犯罪构成是什么?这些被曝出的托幼机构涉案人员是否涉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在这里本律师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概念、犯罪构成要件、认定及量刑标准等作以简要阐述,供参考.

一、概念: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是《刑法修正案()》新设的罪名。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系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且监护、看护人与被监护、被看护人不具有家庭成员的关系。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被监护、看护人会造成他们肉体上和精神上损害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

3、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利。

4、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行为人违背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的人等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被监护、看护的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是指因为合同关系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等关系使行为人具有了监护、看护职责。如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看护,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对老人、残疾人的看护,医院的医生、护士对病人的看护等等。虐待,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监护、看护职责,对被监护、看护人进行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强迫吃安眠药、不进行必要的看护、救助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虐待频率高、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精神抑郁等情形。此外,对情节恶劣的认定,还要结合被害人的身体、精神状况综合考虑.

三、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文仅供学习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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