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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森律师
徐玉森律师
黑龙江-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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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伤残由职工个人负责”、“用人单位对工伤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是否有效?

劳动争议2018-04-17|人阅读
某公司在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职工出现事故导致伤残的全部责任都有职工个人负责,做为用人单位的本公司概不负责”。职工王某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致残,公司拒绝王某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称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已经有言在先“工伤概不负责”,职工明知此条款而自愿签订劳动合同,说明职工认可“伤残个人负责”。那么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伤残由职工个人负责”、“用人单位对工伤概不负责”之类的条款(以下简称“工伤概不负责”之类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劳动合同中的“工伤概不负责”之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其理由如下:

一、职工依法享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系国家法律作出的强制性规定。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对此就有明确规定。合同条款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约定的内用,该约定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二、签订“工伤概不负责”之类条款是用人单位逃避工伤保险责任的一种违法行为,自然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最高人民法院、劳动部曾分别以《批复》、《复函》等形式确认“工伤概不负责”之类条款“不具有合法性”,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写入此类条款“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佣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88】民他字第1号);

三、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本文仅供学习与参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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