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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开诚律师
宋开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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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多久?

刑事辩护2018-12-25|人阅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接到来自全国各地的陌生电话,其中大部分均为广告推销电话,甚至还有诈骗嫌疑的电话。为何我们的电话会被如此多的陌生人知晓?当手机普及,尤其是智能手机普及时代的来临,现实生活中的各个领域,都和手机分不开,购物、饮食、旅游、工作、看病等等均可能需要使用我们的手机号码,如此一来,当我们的手机号码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转卖等,都会让我们的手机号甚至连同我们的年龄、性别、地域、职业等信息一同被他人知晓。2016年发生的徐玉玉案件,因个人信息的泄漏导致学费被诈骗分子骗走而结束了美好的年华,这些痛心疾首的案件,不得不让我们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敲响警钟。上一期,由开诚刑事辩护研究中心顾问宋开诚律师为我们介绍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那么接下来,继续由宋律师来为我们来谈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会被如何处罚呢?
首先,我们来看刑法条文对于该罪名处罚的基本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所谓“履行职责”,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侦查,等等;所谓“提供服务”,是指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上述单位的公共服务。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但是,刑法条文的规定,并未对该罪名中,达到何种程度属于情节严重、达到何种程度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这导致在实务界,对于此类案件的人定,往往并不清晰,同案不同判的结果比比皆是。于是,我国于2017年6月1日,正式生效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弥补了原刑法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具体何种情形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做了规定。其中第五条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 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本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 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五万元以上的;
(二)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的;
(三)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同时,该司法解释也规定了哪些情况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 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三)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该司法解释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具体到了种类、数量的精确,以此来确定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还是“情节特别严重”,当然,对于一项犯罪行为的评判标准,除了根据具体量化的精确以外,更应该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当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实际情形而定。如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该判多久仍不十分清楚,欢迎致电我们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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