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即劳动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认定的劳动关系的事实,当事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不能以劳动行政部门无认定劳动关系权为由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