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
1、医疗费
根据医院出具的正式票据计算。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以实际发生计算。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临沂市按每天12元计算)。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7、必要的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
8、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
附:
年龄
| 60岁 以下 | 61岁 | 62岁 | 63岁 | 64岁 | 65岁 | 66岁 | 67岁 |
年限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城镇 | 398920 | 378974 | 359028 | 339082 | 319136 | 299190 | 279244 | 259298 |
农村 | 139800 | 132810 | 125820 | 118830 | 111840 | 104850 | 97860 | 90870 |
年龄
| 68岁 | 69岁 | 70岁 | 71岁 | 72岁 | 73岁 | 74岁 | 75岁 以上 |
年限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5 |
城镇 | 239352 | 219406 | 199460 | 179514 | 159568 | 139622 | 119676 | 99730 |
农村 | 83880 | 76890 | 69900 | 62910 | 55920 | 48930 | 41940 | 34950 |
注:上表为死亡及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二级的乘以90%,依次递减10%。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10、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11、被抚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附1:未成年人抚养费
年龄
| 不满 一岁 | 1岁 | 2岁 | 3岁 | 4岁 | 5岁 | 6岁 | 7岁 | 8岁 |
年限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10 |
城镇 | 236124 | 223006 | 209888 | 196770 | 183652 | 170534 | 157416 | 144298 | 131180 |
农村 | 86526 | 81719 | 76912 | 72105 | 67298 | 62491 | 57684 | 52877 | 48070 |
年龄
| 9岁 | 10岁 | 11岁 | 12岁 | 13岁 | 14岁 | 15岁 | 16岁 | 17岁 |
年限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城镇 | 118062 | 104944 | 91826 | 78708 | 65590 | 52472 | 39354 | 26236 | 13118 |
农村 | 43263 | 38456 | 33649 | 28842 | 24035 | 19228 | 14421 | 9614 | 4807 |
注:此表为死亡及一级伤残抚养费赔偿标准,二级乘以90%,依次递减10%,有其他抚养人的再乘以1/N(N为抚养人人数)。
附2:成年人抚养费
年龄
| 60岁 以下 | 61岁 | 62岁 | 63岁 | 64岁 | 65岁 | 66岁 | 67岁 |
年限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城镇 | 262360 | 249242 | 236124 | 223006 | 209888 | 196770 | 183652 | 170534 |
农村 | 96140 | 91333 | 86526 | 81719 | 76912 | 72105 | 67298 | 62491 |
年龄
| 68岁 | 69岁 | 70岁 | 71岁 | 72岁 | 73岁 | 74岁 | 75岁 以上 |
年限 | 12 | 11 | 10 | 9 | 8 | 7 | 6 | 5 |
城镇 | 157416 | 144298 | 131180 | 118062 | 104944 | 91826 | 78708 | 65590 |
农村 | 57684 | 52877 | 48070 | 43263 | 38456 | 33649 | 28842 | 24035 |
注:此表为死亡及一级伤残抚养费赔偿标准,二级乘以90%,依次递减10%,有其他抚养人的再乘以1/N(N为抚养人人数)。
12、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附表:同“8”项一级伤残赔偿金。
13、丧葬费
19546.5元。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