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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平律师
陈建平律师
甘肃-天水
主办律师

加盟连锁-民事起诉状

合同纠纷2013-04-28|人阅读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生,甘肃省***人

被告:北京市**童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公司负责人。住址:北京市***园*号院*号楼。

电话:*****

诉讼请求:一、解除合同,要求被告退回原告押金39800元,管理费5400元;二、兑现20*年*月承诺的送装修、报来去路费以及装修补贴的宣传承诺,报装修费2万元、10个月房租补贴12000元(20平方米800元/月,30平方1200元/月);三、由被告按合同*条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28100元;四、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2年10月份原告从中央卫视《财富商机》宣传节目上看到被告“****”童装的合作广告,看到被告自我介绍:“北京***童装有限公司是一家集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现代化企业,“***”童装是其旗下品牌,公司拥有大型的面料生产基地和国际先进的制衣生产线,并高薪聘请了一批来自韩国、欧美等地的设计顾问来领导公司庞大的专业设计团队。”并且有七大合作保障:1、投资分析保障;2、开业启动保障;3、广告宣传保障;4、营运支持保障;5、市场营销保障;6、优质产品保障;7、物流配发保障。其中的第二项“开业启动保障”规定:“全面的开业启动专人服务,让合作商取得开门红合作商确定投资,快乐熊总部派专人负责合作商开业各项事宜,以专业的眼光帮助合作商寻找合理的店铺位置,专业人员根据您的店面设计装修图纸并派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装修,为每个合作店提供统一风格的设计,专业培训专员将承担起协助合作商人员培训工作,在开业时提供必要的促销品、促销方案以及一定的广告宣传支持。”因此原告有了与被告合作的想法。

经原告多次电话咨询,被告表示他们的童装批发价非常低,全部是5—35元的产品,市场价在35-99元之间。因为原告计划在经济落后的甘肃省天水市开一个小型店面,根据本地消费水平,适合做价格为30-90元童装,批发价过高则很难销售。原告随后随后到被告公司考察,在展厅原告发现5-35元的童装式样新颖,质量很好。被告的工作人员保证,合同签订后就可随意选货,他们代办托运。被告工作人员让我在格式合同上签字,由于原告太过于相信他们,而且服装价格低、质量好,根本亏不了本,原告相信国家电视台宣传的肯定不会骗人,就按他们要求在合同上签了名,交了48900元。

由于在签合同之前原告多次联系过,201*年*月*日下午14:45被告业务员**给原告发手机短信:“您好我是北京**童装公司**刚跟您通了电话,欢迎您来公司实地考察,公司地址*****。公司网*****.为占领冬季市场现推出优惠活动:凡合作客户送装修报路费。活动截止到*月*号 ”

出于对被告业务员许诺的信任,原告才在20*年*月*日签的合同,目的是在*月*日前享受优惠政策。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他们就不讲信用,装修店面时被告只是来人量了面积,设计了草图,简单应付了事。在原告依被告意见装修好店面后,至今装修费、租金补贴虽经原告多次提出也没有兑现。

原告第一次收货后发现原告在被告展厅内所选的货物一件都没有,而且批发价格大部分在30-98元之间,市场价则定在95-235元之间,没办法销售,只好在店内挂着。随后所发的货价格也都很高,甚至好多还有质量问题,有的纽扣脱落、掉色,破损的衣服很多,而且数量与发货单不付。原告网上选购的新颖式样的数量很少,陈旧品种、销售不佳的品种却超过订购数量很多。收货后原告当即提出问题要求更换,被告先以查验发货单对库存等理由一再拖延,到最后竞否认了事。而且态度粗暴,还一再威胁、恐吓,这与合同签订前的和蔼、耐心、诚恳态度形成鲜明的对照。被告合同中第**条规定的“无障碍100%退货退款、三个月内调换率为100%,运费由乙方承担”的承诺规定根本如同虚设。

原告所签合同是被告预先打印好的格式合同,原告签合同时不容许细看,出于对电视宣传的信任原告才匆匆签名的。该合同中大部分条款是保障被告利益的,原告权利仅仅在第七条中规定了被告产品的经销权和被告旗下系列品牌的优先经销权,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而义务却有六款之多。对解除合同的第*——*——条中的规定:只要乙方违约被告就能解除合同;部分条款显失公平,合作押金和品牌管理费没有设立的依据,因为每次进货是付款发货,经销户不能先验货,必须向物流公司付清运费和货款才能提货,而在先前被告许诺是货到付款。在经销户收货后已经钱货两清,交易完成,两不相欠,押金又能起到啥作用呢?而且批发价的制定权在被告,大多较高,批发价超过原来承诺的2倍,品种、数量也随意更改;无非是起到被告可以单方面制约经销户解约和无偿融资的作用。至于品牌管理费每月260元也只是名目而已,说每月会安排人到店前发传单、做广告,但至今没有见到来人,也没见过任何广告。

根据经济的地域差异,一件235元的童装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算价格较低的,而在原告所在的西部地区却是很高了,而且西部地区消费者对品牌的意识有限,被告的品牌童装质量和地摊货相差无几,价格却较高。而原告的专卖店主要是针对农村消费者,这里购买力较低,所以235元以上的童装销售情况不好,谁愿意付品牌的价格买个地摊货呢?因此原告难以继续经营,甚至连房租都挣不回来。

综上所述,原被告合同为格式合同,显实公平,原告的押金和管理费应当退回;被告没有履行承担原告店面装修和房租补贴的义务,以及调、换和退货的义务。对于广告宣传、节假日来人进行促销活动从没搞过,特别对七大保障中的“优质产品保障”义务规定的:“通过良好的体系运作,控制成本,降低了产品价格,保证多款式,时尚新潮、健康安全的产品以最低价提供给经销商,引爆童装市场抢购狂潮,提高销售商的销售业绩。”的承诺没法兑现。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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