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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玉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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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双重让与的认定及处理规则

债权债务2012-10-23|人阅读
债权双重让与的认定及处理规则
被上诉人C挂靠于被上诉人B公司承接建筑工程,被上诉人D系B公司工作人员。B公司与第三人E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由E公司向B公司承接的工地供应混凝土,工地由C实际承建,而与E公司的合同协商、货款对账的签字确认等工作均由D进行。之后E公司按照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E公司与上诉人A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E公司将B公司所欠混凝土制品货款的债权转让给A公司,D在该份协议书上签字。案外人P向B公司出具一份由E公司制作的承诺书,承诺书表示将B公司结欠E公司的混凝土款转让给P。之后,B公司分两次支付给了P。A公司因B公司未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转让款,故提起上诉。一审对A公司要求B公司、C、D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依法改判:B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A公司支付合同债权转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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