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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通缉逮捕12.3故意杀人案主犯罗#、朱#的请求报告

刑事辩护2013-02-26|人阅读

关于依法通缉逮捕12.3故意杀人案主犯罗#、朱#的请求报告

报告人:伍小凤,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新塘湾村4组。

报告事实及理由

本人系201012.3故意杀人案受害人刘敏的母亲,由于12.3血案的主犯罗#和朱#尚未归案,而办案机关却并未采取积极行动缉拿二主犯,我作为这样一起惨绝人寰的暴力案件中痛失儿子、惨遭家变的受害人母亲,在这难以承受的痛苦中,不得不强忍悲痛,尽我所能,向各行政、司法机关陈情,并请求依法对二主犯作出通缉逮捕,还我无辜丧命的亲人以公道,以慰逝者。

2010123日,柏次刚、胡军等三人受罗#、朱#指使,为追讨我丈夫所欠高利贷来到我家。我儿子刘敏刚下班回家,他们就找他质问我丈夫的下落,并要求刘敏偿还我丈夫所欠高利贷,刘敏没有理他们,他们就用携带的匕首在刘敏身上刺了十余刀,并将我已经怀有身孕的儿媳(刘敏之妻)踢倒在地,并连续踢其腹部直至小产,我的大儿子仅仅因为出来劝止竟也被他们刺伤左手。三名实施犯犯案之后,还打电话给罗#、朱#说:“老大,马上把第二批人马调来!”说完扬长而去,全然不顾已经倒在血泊中的刘敏。刘敏因右心室被刺破,大量出血而死亡。经法医勘验,受害人刘敏头顶部、右前胸部、胸背部正中处、后肩部、左右大腿、右唇角部等多部位发现刀伤十处。

罗#、朱#在接到三名实施犯电话之后,竟果真又派了第二批人马共计三车人来我家进行“清场扫尾”,对我家进行了赤裸裸的“打砸抢”行动,将我家洗劫一空。

案发当日,我们死者家属强烈要求将所有涉案人员全部缉拿归案,要求扣押作为犯罪工具的交通工具,我们也积极的向公安局关提供各种信息和破案线索,可是到现在,作为本案犯罪工具之用的M2F#98车辆和另外一辆面包车仍旧没有被扣押。公安机关仅将三位实施犯作为本案主犯进行立案侦查,竟答复我们死者家属称罗#、朱#并非本案犯罪嫌疑人,罗、朱二人开赌场的行为仅能作为违反治安之行为进行追究。光天化日之下,指使他人团伙作案,杀人、抢劫的行为竟然仅仅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吗!这简直是对犯罪行为的纵容,甚至维护!我作为一位悲痛万分、走投无路的母亲,我不想提所谓法律尊严,我只想控诉:办案机关的此种行为,是一种赤裸裸的渎职行为!更是对人的生命的漠视!难道仅仅因为受难者并非自己的亲人就可以做到如此执法不公吗……这岂不令知情者感到悲凉、无助、冤屈、愤怒!

失去儿子,法律再怎么制裁犯罪者,对我而言,都无法弥补我痛失我儿的悲伤;可是对于死者,将真正的凶手绳之于法却是减少冤屈的唯一方式。法律,需要真正尊重它的人来适用。

关于本案,我有如下几个合理观点,请求政府采纳并依法采取措施:

一、罗、朱二人涉嫌本案主犯,应当立即缉拿归案。

本案发生的起因是我丈夫未能清偿他所欠罗#的 元高利贷,三名杀人、伤害的实施犯以及第二批抢劫实施犯均与我家素不相识,并无其他私人恩怨,他们以我家人和财产作为犯罪对象的原因只可能是受到罗、朱(朱系罗的司机,也是他“道上的兄弟”)指使,以恐吓我丈夫和我其他家人尽快偿还借款为目的。因此罗、朱二人为本案的组织者、谋划犯罪方案的人,系主犯。

二、本案办案机关枉法办案。

既是主犯,如何不通缉逮捕?当然,是否犯罪,是否主犯,这一事实有待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在法官判决二人有罪之前,任何人不能对犯罪嫌疑人作有罪判定;但是侦查机关不通缉他们,如何查清全部犯罪事实;事实不清楚的话,本案如何侦查终结,后面的程序如何进行,受害人的冤情如何昭雪?

在案发将主犯缉拿归案、将犯罪工具没收等应当属于第一时间就要进行的当务之急,不论本案定性为涉黑案件抑或团伙作案抑或共同犯罪——这是法院审理、判决的问题,既然罗、朱二人涉嫌本案主犯、首犯,就应当立即缉拿归案,而一拖再拖,给重大犯罪嫌疑人以喘息,甚至是隐匿行踪的时间,这不是姑息犯罪的渎职行为又是什么!

特此陈情报告,请求政府为死者和死者家属主持公道。

报告人:

20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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