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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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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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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如何进行考评(二)

常年法律顾问2012-02-08|人阅读

企业对销售类合同对方履约能力的考评

1.资金和融资能力情况如何。在销售类合同中,合同对方的资金情况显得突出重要。因为在销售类合同中,企业往往是交货在先,合同对方往是付款在后,如果合同对方的资金情况不好,企业的回款就会困难。特别是在赊销或长期、大量赊销的情况下,企业更应当严格考评合同对方的资金情况和融资能力,以判断合同对方的还款能力。

2.网络、渠道能否满足合同的需要。这一点对销售类合同中的经销合同最为重要。在经销合同的情况下,合同对方购人企业的产品不是为了自己使用,而是对外销售。企业的产品是借用合同对方的分销渠道进入消费领域的,如果合同对方的分销渠道不发达、网络有限,那么企业产品进入消费领域的能力就会受到限制。在市场发达的今天,有些行业其产品的销售渠道和网络已经被瓜分完毕,指望新人行者设立或抢夺别人的网络分销企业的产品,实在是非常困难的事情。特别是企业在开发新市场时,考评经销商的网络和渠道能力,更是至关重要,切不可无视合同对方的网络和渠道情况以及开发市场的能力,盲目地授予其地区总经销权。在实务中经常见到一些企业因急于向新市场推销产品,与根本不具备能力的经销商订立了总经销合同,结果使企业的销售工作陷入被动。

3.合同对方的声誉如何。这一点对企业产品直销合同的合同对方最为重要。企业声誉是社会对企业的评价,其中主要是消费者对企业的评价。在直销合同的情况下,企业直接将产品销售给终端,供消费者在终端选用。合同对方的声誉如何,将直接影响企业产品的形象和销售力。因此,企业在选择销售合同的对方时,特别是在选择直销合同的对方时,应当注意考评合同对方的声誉如何。

4.除上述三项外,合同对方以往履合同的情况;设备、设施情况;管理水平;财产状况和经营规模等也是企业在选择销售类合同对方时应当考评的内容,其理由与前述购买类相同,不再赘述。

本人建议企业在订立销售合同前考评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从中选择最佳者与其订立合同,并不是说企业对所有销售类合同的对方的履约能力必须一一进行考核评估。比如对先款后货或现款现货的买卖合同的对方就没有必要。而对经销合同、长期交易的直销合同、有赊欠的各种销售类合同,考核评估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就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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