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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律师
王辉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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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区别

劳动工伤2012-05-03|人阅读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它是计划经济体制和传统干部人事管理体制的规定,现在仍存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里。根据相关规定,以上用人单位招收大中专毕业生之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办理转正定级手续,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成为有编制的国家干部。试用期是劳动法中的用语,是规定在劳动合同中里,用以表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员工。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本律师认为,见习期制应尽早明确废除,或严格界定其适用范围,以避免被一些不良企业滥用,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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