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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长明律师
段长明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张从刚涉嫌强奸案侦查阶段无罪辩护意见书(被采纳)

刑事辩护2012-03-04|人阅读

辩护意见书

辩护人:段长明,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涉嫌强奸案被告人张从刚的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张从刚,因涉嫌强奸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事项:

张从刚与欧锦秀本案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欧锦秀自愿的,请求贵院对张从刚本案强奸不予批准逮捕。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张从刚涉嫌强奸一案,贵局已立案侦查。我们受犯罪嫌疑人张从刚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其强奸案的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张从刚,其对被害人欧锦秀控告的强奸事实予以否认,并提出以下事实和异议:

20104月份,张从刚通过互联网认识一个居住在广东中山的女孩欧锦秀,通过QQ聊天和短信联系,双方对对方都有了初步的了解,39岁的张从刚因为一直单身自然想找个女朋友,18岁的欧锦秀认为只要张从刚对她好,双方的年龄不是问题。就这样,双方开始了谈恋爱。

2010531,欧锦秀来到广州与张从刚见面。当天,欧锦秀就与张从刚一起共同居住在张从刚在白云区新市的住处,张从刚母亲也住在该住处(一房一厅,张从刚母亲睡客厅,张从刚和欧锦秀睡卧室)。同居期间(531日至63日早晨),由于欧锦秀与张从刚是恋爱关系,欧锦秀自愿与张从刚多次发生性关系,张从刚自始至终没有强迫欧锦秀与其发生性关系。而欧锦秀在同居期间的生活用品如牙膏、牙刷、毛巾等都是自己一人下楼去商店购买的,其行动非常自由,张从刚在同居的61日、62日也有去单位正常上班。

由于欧锦秀父母多次追问欧锦秀在哪里,并催促欧锦秀回中山家里,张从刚只好于63日早上将欧锦秀送回家。

基于犯罪嫌疑人张从刚的陈述,辩护人认为,张从刚与欧锦秀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不构成强奸。具体理由如下:

一、张从刚与欧锦秀是网念的男女朋友关系,虽然双方年龄差距较大,但由于张从刚一直单身,而欧锦秀又很小不懂事,双方见面后同居一室并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很自然的事情。

二、欧锦秀来广州张从刚住处当晚,张从刚的母亲曾要欧锦秀跟张从刚母亲一起睡外间,欧锦秀没有回应,并呆在张从刚的卧房不出来,后张从刚见此情形与欧锦秀一起同睡卧房。这足以说明欧锦秀是自愿与张从刚一起睡觉并自愿与张从刚发生性关系的。

三、欧锦秀与张从刚一起同居长达三天,其在同居期间有手机,且行动自由,如果张从刚有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欧锦秀完全可以随时报警,但欧锦秀却是在73日走后的第二天才报警,这与常理不合,其报警动机值得怀疑,本案强奸控告极有可能是欧锦秀因迫于家庭压力而虚假控告。

四、欧锦秀在同居期间的生活用品如牙膏、牙刷、毛巾等都是自己一人下楼去商店购买的,张从刚在同居的61日、62日也有去单位正常上班,如果张从刚有强迫欧锦秀与其发生性关系,张从刚怎么可能会让欧锦秀一人去买东西,张从刚自己又怎么可能会去单位上班呢?

五、张从刚与欧锦秀QQ聊天和短信聊天的记录都可以证明他们网恋的事实(聊天记录张从刚住处的电脑里仍有保存,手机聊天记录也在张从刚住处的手机里,其中张从刚QQ号:1175140316,密码:13533218888,张从刚手机号:13533218888,欧锦秀网名:承诺)。

六、张从刚与欧锦秀是网恋并共同居住在一个房间等事实,张从刚的母亲和哥哥张从贵均以证实(张从贵居住在张从刚住处的楼上)。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张从刚本案中没有强迫欧锦秀与其发生性关系,张从刚与欧锦秀本案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欧锦秀自愿的,不应构成强奸。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张从刚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根据《律师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辩护人特此向贵院提出以上辩护意见,请求贵院考虑、查明上述事实,依法认定张从刚本案不构成强奸,并对张从刚本案强奸不予批准逮捕。谢谢!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

辩护人:段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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