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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浩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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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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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号发上月工资,法院判公司赔5.4万!

劳动争议2023-10-10|人阅读

公司每月20日发上月工资,

算不算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这个问题不仅打工人关心,

企业管理者更需要关注一下。

经典案例

基本案情

莫某系深圳市某公司员工。公司与莫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发放日为每月20日发上个月的工资。莫某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最后,深圳中院在二审中认为公司属拖欠工资,判决该公司应当支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

争议焦点

该公司应否向莫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理

莫某以该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二审法院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每月20日发放工资,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该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莫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莫某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资,认定该公司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54481.7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法条解读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11条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第七日;工资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一个月;工资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不得超过支付周期期满后的六个月。

第12条 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也就是说,如果工资支付周期是一个自然月的话,那么下个月7号前必须发工资。在公司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可以延迟5天发工资,即下个月12日前必须发。在生产经营困难这种特殊情况下,取得工会或者员工本人书面同意,最迟可以在22日发工资。延迟不是常态,只能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反观本案,该公司直接约定20日发工资,违反了该条例而属于无效条款;公司在每月20日或者更晚支付工资当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法院因此认定属拖欠工资一点问题都没有。

拓展思考

各位读者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是否规定了工资发放的最迟期限?不妨在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搜索一下《XX市工资支付条例》或《xx省工资支付条例》,也许你会有新奇的收获。

值得一提的是,关于“发工资时遇上法定节假日是顺延至工作日发,还是提前发放”的问题,很多企业也没有贯彻落实当地的工资支付条例,默认顺延发放。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12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支付周期和支付日期。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14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

第9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的,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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