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欢*世纪(0**892)投资者胜诉,公司已计提预计负债
2019年11月5日,欢*世纪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处罚字[2019]3号、处罚字[2019]4号和处罚字 [2019]5号)显示:
经查明,中国证监会认定欢*世纪的违法事实为:
欢*影视及欢*世纪信息披露违法的情况:欢*影视未能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半年度的财务数据,导致欢*世纪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即欢*世纪在收购欢*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时,关联公司财务数据造假,虚增估值。
处罚下达后,27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欢*世纪向重庆三中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欢*世纪对其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对17名原告起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终结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次诉讼判决被告欢*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17人投资差额损失2,110,451.63元、加上印花税损失和利息,共计2,117,655.88元。
欢*世纪公司已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就部分案件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将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就剩余案件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已对本案已立案审理的27个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计提预计负债 1461.37万元。
欢*世纪(0**892)索赔条件为:凡在2016年2月1日至2017年7月17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在2017年7月18日后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可提出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