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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卫律师
谢明卫律师
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私人行为与公证

合同纠纷2012-07-18|人阅读

笔者在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法律咨询者问私人行为公证的问题。为厘清私人行为与公证的效力,笔者特撰写此文,望对阅读此文者有所裨益。

合同是公民生活中交易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公民签订合同时只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公证的意义不大,如果能够想到公证,公民大都也能尽到注意义务。公证的主要目也就是证明合同的内容是合法的,以及证明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尽到注意义务,可能产生的争议日后基本就能杜绝,签合同不但要当事人亲笔签名,同时应当清楚的加按指印,因为当事人一旦反悔,否认签名是自己所为,在鉴定的时候笔迹容易被刻意改变,但指印是天生的,当事人无法改变。亲笔签名加按清晰的指印,风险就可以防范了,可以节省公证需要支付的一些财力呢。但也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不需要公证,《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是一种要物合同,在赠与人向受赠人交付赠与物之前,赠与人可随时撤销赠与,这是赠与人的特权,所以,在向受赠人交付赠与物前,受赠人获得赠与物的权利随时可能因赠与人的行为而死亡。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再是要物合同,而变成了诺成性合同,如果赠与不向受赠人交付承诺交付的赠与物,受赠人有权以诉讼的方式强制赠与人给付。如果考虑重点考虑受赠人的利益,赠与合同还是要公证的。 遗嘱最好也要公证,特别是继承人比较多、容易产生争议的情况下,不管对立嘱人还是权利人,公证是最好的方式。《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继承法》的规定,赋予了立嘱人特殊的权利,立嘱人可随时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公证遗嘱是例外的。可见,公证遗嘱的具有特殊的效力,能公证则尽可能的公证。另外,法律对承诺强制给付债务的私人行为给予了特别待遇,最好公证。《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在债务产生之初,文书中载明偿还期限,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内容,然后进行公证,那么这一债权文收即具准判决的法律效力,一旦债务人毁约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即可持此公证文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节省了诉讼需要的时间成本、心力成本、财产成本。

公民公证私人行为的目的主要是保全证据,以防日后产生争议。但上述几种私人行为,法律赋予特别的待遇,笔者建议如果生活中遇到尽量采取公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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