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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卫律师
谢明卫律师
河南-商丘
主办律师

夫妻感情破裂的判断

离婚2012-10-22|人阅读

我国《婚姻法》的宗旨是反对轻率离婚,但又保障离婚自由。俗话说“鞋子合不合脚只有脚知道”,所以对于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的登记离婚是件非常容易的事,但一方到法院诉请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司法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此时起诉方往往会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另一方往往以夫妻感情尚可(或较好)为由不同意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就成为是否判决离婚的关键,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指夫妻感情已不复存在,已经不能期待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那么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呢?夫妻感情属于主观的心理范畴,但任何主观心理的意识总是会在人的行为中表现出来,因而可以依据行为人的客观表现推断其主观心理。从主观上的标准观察,就是夫妻共同生活不复存在,而且不能期待恢复共同生活;从客观标准观察,就是调解无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调解无效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这些情形成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包括进行结婚登记式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重婚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间互负忠实的义务,在非过错方提出离婚的情形下,则构成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过错方提出离婚的,应当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夫妻关系有无修复的可能,从而确定是否判决离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虐待家庭成员,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或者强迫过度劳动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这三种行为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客观表现,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对配偶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还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者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也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但要正确理解本条的含义,构成这一离婚法定理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配偶一方确赌博、吸毒等恶习,并经教育、劝说屡不改正;二是配偶一方因恶习不履行婚姻义务,夫妻难以共同生活。达到恶习的程度,应当具有屡教不改的情节,赌博、吸毒后用了个“等”字,说明赌博、吸毒仅仅是一般的例示性规定,其他恶习诸如酗酒、嫖娼、淫乱、好逸恶劳等,屡教不改的,也应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在主观上,配偶确有分居的愿望,拒绝在一起共同生活,在客观上,配偶的夫妻共同生活完全废止,分开生活,这种状态已满二年的,构成离婚法定理由。由于客观原因引起的分居,如夫妻原本就两地生活,或者一时气愤而分开居住的,都不构成分居的离婚法定事由。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立法总是滞后的,法律难以穷尽所有可据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理由,除上述几种离婚法定理由外,只要引起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调解无效,也构成离婚法定理由,比如犯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等不名誉犯罪的。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当事人双方在事实上已经终止了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提出离婚,表明其已经失去了对婚姻的期待,应当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构成离婚法定理由。

除去上述《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法定理由外,司法实践中,如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或起诉后又撤诉,但双方仍未和好,再次起诉离婚,原则上也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则上也应当判决离婚。虽然《婚姻法》赋予了当事者自由离婚的权利,但“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本身是主观情感上的事,利用客观的标准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又牵涉身份关系和孩子的抚养,当事者不但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孩了负责,对社会负责,作为公权力的司法权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很痛苦,一般是极其谨慎地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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