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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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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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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不应受到限制

行政诉讼2013-04-13|人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两条规定,成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也成为人民法院袒护行政机关的砝码,许多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以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裁定驳回起诉,从而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公民通过司法方式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可能性成为纸上理论。笔者认为,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应当赋予其对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拥有提起诉讼要求司法审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既然《宪法》赋予了中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也就赋予了公民对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权。公民可以就任何国家机关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为什么公民不能将任何国家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诉之法院,要求具有独立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对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呢?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就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如果《行政诉讼法》成为人民法院以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从而免于对行政机关具体行为的司法审查时,依法行政将成为一句空话。如果执政阶级愿意建立一个法治的社会,就应当赋予任何公民可以对任何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否则,就没有决心要建立一个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道路也将任重而道远……

行政机关如果依法行政,又何惧公民将其行为诉于法院要求司法审查呢?如果法律通过堵塞公民通过诉讼的方式监督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政的大门,那么无异于纵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法治社会将“路漫漫其修远兮”,谁能上下而求索。笔者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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