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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明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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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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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之责任划分

损害赔偿2015-05-31|人阅读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职权和职责,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划分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仅仅是第七十三条笼统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此条规定了处理交通事故的部门,但如何划分责任没有可操作性,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二条作出原则规定,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指导性规定。一是对未逃逸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原则: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二是对逃逸当事人事故责任划分原则: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三是破坏现场和毁灭证据事故责任划分: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对后两种情形认定责任较为容易,但对第一种认定责任则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各省为了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便于操作,各省都制定相应的规则,内容大同小异,共同点都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主动型过错行为,也是严重类过错行为,指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比如车辆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超车、未保持安全距离,不按规定会车、让行,不按规定转弯、变更车道、借道通行,不按规定掉头、倒车,不按规定通行,行人、乘车人违反安全规定。被动型过错行为,也即一般过错行为,是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比如车辆、行人不按规定行驶、行走,不按规定装载、乘坐,不按规定停放,不按规定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缺失型过错行为,也即隐患类过错行为,是指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比如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区分了交通事故过错行为的类别及过错的严重性,那么划分责任就有章可循了。双方事故是交通事故的基本类型,以双方事故为例,以以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过错行为相当的,各负同等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经调查另一方当事人有严重类过错行为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负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负次要责任。当事人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对于多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可以参照上述规则确定各方的责任。

笔者整理出上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一般规则,以便阅读此文的读者有所借鉴,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在责任认定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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