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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品权律师
傅品权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陈女士丈夫涉嫌开设赌场罪

犯罪类型2021-04-02|人阅读

陈女士,2010年年初开始陈女士和其丈夫一直在东莞市务工,2020年11月17日其丈夫被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抓捕,现在人关在东莞市第二看守所里,已经聘请过律师会见一次,了解到其丈夫可能是其他同案犯落网供出被牵连的,目前涉嫌开设赌场罪。

我接待她后,耐心听她的提问,认真为她解答,并告诉她,从其丈夫目前采取的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情况看,在拘留满37天有可能会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逮捕,如果被逮捕了就有可能会被起诉,如果被起诉了就有可能法院判决有罪,如果她认为其丈夫没有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她应该聘请律师为其丈夫提出不予逮捕申请,检察院审查符合不予逮捕申请就可以做出不与批准逮捕的决定书,其丈夫就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出来,如果不能办理取保候审后面在审查起诉的时候还可以提交无罪的法律意见书,审查起诉机关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其丈夫也可以出来,她听后很满意,并表示很感谢!

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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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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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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