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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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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案件利息问题

债权债务2012-12-17|人阅读

借款纠纷案件利息问题

一、利息计算及限制

1、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2、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借款期限届满之后,借款人未偿还借款;或者未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催告之后(需要有证据证明),借款人在出借人指定的期限内未进行偿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期间的利息。

3、 出借人和借款人可以约定借款利息,利息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过4倍的部分不能得到支持。

4、 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借款人除支付利息之外,还格外支付其他费用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过4倍的部分不能得到支持。

5、 如果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时间、数额支付利息,拖欠部分的利息重复计算利息不会得到支持。

6、 扣除砍头息的借款,按照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数额计算利息,未实际支付的借款,不计算利息。

7、 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如果由于借款人原因引起,除偿还本金外,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如果由于出借人原因引起,只偿还本金,;利息不予支持。

二、利息计算时间

1、有明确约定的,依照约定计算利息支付时间。

2、没有明确约定的,从出借人催告指定还款期限届满后(要求催款要明确自己指定的还款期限),计算利息支付时间。

3、利息的截止时间为借款本金部分偿还完毕之日。

崔亮律师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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