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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剑峰律师
曹剑峰律师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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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域名、搜索关键词的侵权及合理使用

反不正当竞争2012-08-27|人阅读

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京东橡胶有限公司(简称京东橡胶公司)诉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商务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京东商务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京东商务公司为京东橡胶公司公开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京东橡胶公司是生产经营橡胶产品的企业,“京东橡胶网”是其依法经营的网站。京东商务公司是“京东商城”网站的经营者。20119月,京东橡胶公司发现,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关键词“**网”进行搜索,获得的第一项搜索结果为“京东商城”网站链接,右侧有“推广链接”字样,点击该链接则直接进入网址为**网的“京东商城”网站,百度搜索的第四项结果方为**网“京东橡胶网”的链接。故京东橡胶公司将京东商务公司和百度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为其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庭审中,京东商务公司辩称,该公司确实参与了百度关键词推广服务,并将关键词**网添加至其百度推广服务管理账户中。但其与京东橡胶公司不存在竞争关系,故即使存在上述情况,也未损害京东橡胶公司的权益。

  百度公司辩称,其提供百度推广服务的过程中,未向京东商务公司推荐涉案关键词,且已经尽到合理的提醒及注意义务,主观没有过错,因此不应与京东商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京东橡胶公司和京东商务公司均通过各自经营的网站对外宣传、销售其商品,故京东橡胶公司与京东商务公司在网络营销领域存在竞争关系。

  京东橡胶公司作为“京东橡胶网”的经营者,通过其经营行为使其与网址**网产生一定的指向性联系,京东橡胶公司对“京东橡胶网”及网址**网享有相关利益。京东商务公司的上述行为使得“京东商城”网站的相应链接列为百度搜索结果的第一项,将导致本欲关注“京东橡胶网”的网络用户错误的进入“京东商城”网站,这攫取了京东橡胶公司的交易机会,继而减少了京东橡胶公司就此交易机会应获得的经济利益。同时,网络用户对“京东橡胶网”与“京东商城”网站的误认,亦模糊了京东橡胶公司与京东商务公司之间独立经营的关系,使京东橡胶公司损失了单独积累商业信誉的机会,亦在客观上弱化了“京东橡胶网”与**网之间的联系,给京东橡胶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消极影响。故京东商务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京东橡胶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京东商务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侵权责任。

  百度公司提供百度推广服务时,在服务合同中以及添加关键词过程中,均提示客户应避免添加侵犯他人权益的关键词,已对其客户给予必要的警示,并提供了权利人发现侵权时的维权途径,未对京东商务公司进行教唆和帮助,因此百度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与京东商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宣判后,京东商务公司提起了上诉。

律师点评:

法院以不正当竞争判决京东商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我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值得商榷的,京东商城公司合法合理使用,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要判断京东商务公司是否非法利用了京东橡胶的网址**网,需要对搜索引擎关键词在法律上的地位进行评价。关键词在网络搜索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用户可以通过关键词从浩如烟海的网络中迅速找到自己需要的相关信息。随着搜索技术商业化的发展,搜索引擎公司通过竞价排名收费盈利,具体方法是对于特定的关键词,比如“酒店、机票”等等,用户如果在搜索引擎中输入上述关键词寻找相关信息时,因为网站所有者为关键词支付了相应的费用,所以只要用户搜索到该关键词,搜索引擎公司就将该公司要显示的信息排在靠前的位置,这样使自己更容易被相关客户获取。虽然搜索擎设定竞价排名引起了很多争议,但该方法已经被大范围应用,并没有被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判定为不合法,因此设定关键词本身,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其合法性就目前而言并没有被否定。

本案中,京东商城公司在设定自己关键词时,将**网设为自己的关键词,是否侵害了京东橡胶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商家为了让自己的网站最大化的被目标客户搜索到,会设定多个与自己经营或网站相关或者近似的关键词。京东商城公司设定**网为自己的关键词是否有正当理由,是否为恶意,成为判断本案的关键。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的对注册域名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来看,京东商城的行为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实际上从上述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最高院要求在判断他人对网站域名的侵犯主要注重考察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不管是使用“**网”还是使用“**网”亦或“jingdong”作为自己的关键词其本质上都是对自己网站中文名称主体部分“京东”的合理使用,并没有刻意为了搭附京东橡胶公司的网站域名来为自己赚取点击率,主观上没有恶意。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京东商城不能使用上述关键词,那么在正常情况下,可以期待京东商城公司使用哪些词为其搜索关键词?因为京东商城公司为社会公众知悉为“京东”二字最为出名,其一直也是通过广告等形式突出使用自己的上述名称来宣传的。因此其使用京东的中文拼音“jingdong”作为关键词完全合法,也符合所谓的“额头出汗”原则。

再看京东商城公司将“jingdong”后面加上“.cn”作为自己的关键词是否合理。“.cn”和“.com”作为国内域名和国际商业域名,其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只有与域名的主体部分结合起来才有意义。京东商城将“**网”作为关键词更符合一般人的搜索习惯,换句话说京东商务公司使用上述的搜索关键词是在考虑一般用户的搜索习惯的基础上制定的,并没有不正当使用。

从用户的搜索感觉来说,京东商城对“京东”及拼音的使用不存在混淆用户或攫取对方商业机会的可能。一般通用词组如“酒店、jiudian”、“机票jipiao”等等概括性词语,用户在搜索的时候往往是在寻找相关的商品或服务卖家,这个时候可能涉及到销售机会的丧失问题(类似于商标法上的售前混淆原则)。“京东”及其拼音“jingdong”作为一个臆造词其本身没有任何的意义,用户在搜索“京东”或者拼音的时候往往是了解到销售者的相关信息(没有准确信息),而通过网络去搜索该特定销售者的,如果用户不知道与“京东”相关的信息,就不会去搜索该信息的,因为“京东”二字在中文里没有任何指向性的意义,非通用词汇。如果用户知道了与“京东”相关信息的,再去通过搜索“京东”及其拼音来获取相关特定网站,因为其对于特定网站销售者有一定的了解,那么只要搜索结果显示出来的网站相互之间没有抄袭或模仿的情况,一般用户不会出现混淆的可能。对于通过上述方法搜索出来的不同网站之间存在混淆的可能的话,那是另外一种法律关系,不是本案解决的问题。

最后,法院认为,京东橡胶公司与京东商务公司在网络营销领域存在竞争关系。那么存在竞争关系的京东橡胶网是否能阻止另一方使用“**网”作为关键词呢?我认为能否阻止京东商城使用该关键词要看京东商城是否有合法合理的理由,这就回到了上文我们所阐述的问题,否则不能因为存在竞争关系而阻止另一方的合法使用,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竞争而不是垄断。

本案京东橡胶公司为在河北注册成立的公司,而京东商城公司为在北京注册成立的公司,属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在传统上不存在冲突问题。但在互联网上,由于万维网的无界性,不可避免地造成特定资源的紧张,这就要求我们在网络上使用网络域名及关键词等信息时最大限度的做好前期的调查,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诉讼。

综上,我们认为,京东商务公司使用“**”作为搜索关键词既没有违反自己法律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基本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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