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

王文静律师
王文静律师
北京-北京
主办律师

法定继承那些事儿

继承2014-05-21|人阅读

一、法定继承,是指由法律以明确规范形式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先后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或比例的一种继承方式。

二、法定继承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A、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表现在继承的范围、继承人参与继承的先后顺序、以及同一顺利继承人分配遗产的原则和比例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B、继承法的规范具有强制性,众所周知,民法规范大多为任意性的,但继承法虽属于民法的一部分,但却带有强制性,尤其以法定继承部分明显。C、法定继承强调身份性,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亲属身份关系的基础上,特定的亲属关系是法定基础的前提。D、法定基础与遗嘱继承相辅相成,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是并行的继承方式,但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同时某些情形下,法定继承又是遗嘱继承的有效补充。
三、法定继承的适用
遗嘱在先原则是现代各国法定继承适用的通例。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应首先适用遗嘱继承,如不适用,方可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可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所立遗嘱部分无效或全部无效;遗嘱继承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还有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四、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A、配偶即夫妻,相互间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以一方死亡时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对于那些未办理结婚登记却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生活的男女,应认定为非法同居,他们之间不存在配偶继承权。不仅如此,一切婚外同居关系,如姘居、试婚、包二奶、养情人和各种无效婚姻及重婚下的男女之间均不存在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他们相互不具有配偶身份,因此相互之间无继承权。但是,1950年婚姻法颁布前已形成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婚姻关系,不按重婚论处,而其已建立的婚姻关系有效,因此他们相互之间具有继承权。
B、子女,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具体而言,婚生子女是有效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所生的子女,因出生与父母形成亲子关系,依法享有继承权;非婚生子女,顾名思义,是有效婚姻关系以外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他们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无论是在生父母生前或死后确认亲子关系,但法定继承权也应追溯到继承开始之时;养子女自收养关系有效成立后,即与生父母之间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消灭,与养父母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建立。在有效的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子女只能是养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不能同时作为生父母遗产的法定继承人。但根据相关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还可以分得生父母失当到遗产;继子女,主要看继子女是否与继父母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如形成,则继子女可以同时与亲生父母和继父母形成相互的继承关系,如未形成,则继子女只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C、父母,与B项基本相似。
D、兄弟姐妹,作为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彼此互为法定继承人。基于出生事实而发生的自然血亲兄弟姐妹。其中包括同父异母及同母异父;因收养而发生的养兄弟姐妹,他们继承权形成的同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及其他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权人身份消灭;因父母再婚而形成的继兄弟姐妹,他们因相互间存在事实上的扶养关系而享有法定继续权,而且,继兄弟姐妹之间相互继承,不影响他们继续亲兄弟姐妹的遗产权利。
E、祖父母、外祖父母,与B项基本相似。
F、符合法定条件的儿媳、女婿,因儿媳、女婿丧偶后,保持原来生活,恪尽孝道,为保障岳父岳母、公公婆婆的晚年生活付出了较大努力,为了弘扬孝道,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需注意以下几点:他们作为法定继承人,以丧偶为前提;他们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给予生活上的主要扶助等义务;他们作为法定继承人与再婚与否及与老人共同生活与否无关;该继承权是单向权利,不意味着公婆、岳父母享有对应互动的继承权。
五、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体现份额相对均等原则、养老护幼,和睦团结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以及特殊情况适当照顾原则。如欲了解与之相关的其他内容,详见本空间的系列文章。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