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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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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之法律实务

婚姻家庭2014-05-21|人阅读

最近为一位朋友解答关于彩礼能否返还的法律问题,鉴于彩礼返还是一个普遍问题,故即兴联想到相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等,与大家一起分享。男女结婚前,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我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从可查证的历史记载来看,最早始于西周,当时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序来完成。“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清期、亲迎。经历千百年的历史演变,虽婚礼程序有所缩减和变化,但纳征作为一种传统习俗流传至今,也就是男方送聘礼至女家。只有完成了这一礼俗,男方才能把女方娶过来。发展到如今,即形成了今日的“彩礼”。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彩礼”的种类越来越繁多、数额越来越高昂,从以前的缝纫机、飞鸽牌自行车、手表等,到后来的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电,发展到今日的汽车洋房,甚至动辄几十万、几百万。尤其是近年,类似嫁女穿金衣戴金镯以及因给女方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报道时而映入眼帘。社会的浮躁导致人们观念的扭曲,婚姻俨然成了交易。在这样高成本的婚姻背后,却经常掩藏着无奈和危机,当父母倾其所有举办的轰轰烈烈的隆重婚礼,最终还是走到尽头,这时,或许立即区分和划定你我财产,才是最明智的选择,所谓不得人财两空,于是“彩礼”便成为了人们争相争取的财产之一,当然这其中也不乏一些以婚姻为借口而骗财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前述司法解释规定,如已支付彩礼,或双方家长见面订立婚约或已在当地举行婚礼但只要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可以通过和解、调节或民事诉讼途径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其中包括金钱和物品;而后两种情形则需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经常有当事人咨询说不想离婚,就想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这是不行的),具体分析如下:A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处指的是男女双方亲自去民政局申领结婚证,俗称“九块九的小红本”,之所以要特别强调,因为经常有当事人咨询以为在家宴请亲朋好友就自认为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其实这是错误的。其次是双方未共同生活,我认为此处的共同生活应是同床共枕,而非同一个屋檐下,毕竟婚姻的实质就是两性的结合,只有具备这两个条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请求才是合法的;B因双方订立婚约,男方在婚前给付女方大量的彩礼,包括金钱和物品,因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就是说男方的家庭生活困难与给予女方彩礼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时,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要求才会被得到支持。对于任何诉讼请求都需要证据的支持,现实中很多人都是茶壶煮饺子,有理到不出,即使男方给予女方大量的彩礼,但因没有人证和物证,如果对方死活不承认,则男方很难胜诉,因此给付彩礼虽不能像订立合同那样规范刻板,否则会伤感情甚至搅黄亲事,但为了避免日后陷入纠纷,可以邀请媒人或者其他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到场见证,当然如果女方深明大义,出一份清单双方签字是最好不过的,但现实中好像很难实施。因此最稳妥的办法就是在第三人在场的时候给付。如果购买物品,应保留原始票据,为日后可能的诉讼留下证据,如果是支付现金,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当然现实生活一般都是给付现金,如果所给付的现金数额能够和银行取款数额对应,还是可以相互印证的。因此一定要存留证据。因此,作为女孩,不要将婚姻当买卖,不要将自己当物品,作为男孩,应尽最大努力给爱人幸福,不要逞一时之强,用真心和诚意打动对方,这样的爱情才更坚固和甜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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