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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其良律师
张其良律师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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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夫妻共同还贷的按揭房产的增值部分?

离婚2012-06-14|人阅读

如何计算夫妻共同还贷的按揭房产的增值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房产购买时总价为40万元,其中首付10万元;按揭贷款30万元,按揭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共100期,每期还3000元的本金。登记结婚时,房产市场价值为50万元;离婚时,房产市场价值为100万元。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偿还贷款50期。根据上述假设得,该房产的婚后共同还贷的财产增值部分为(50*3000)/400000*500000=18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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