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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开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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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株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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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获得交通事故、工伤双重赔偿

损害赔偿2013-02-20|人阅读

案情简介:2011820715分许,曾某驾驶湘A1LU62号轿车沿金州大道由宁乡往长沙方向行使,当行使至金州大道16.2KM地段时,恰遇文某某骑自行车沿金州大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长沙往宁乡方向骑行,由于曾某驾车超速行使且临危操作不当,导致湘A1LU62号轿车与自行车相撞后又撞上路边路灯,造成文某某受伤,两车及路灯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案交通事故经望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文某某无责任。

交通事故赔偿:虽然文某某是农村户口,且刚到长沙宁乡某公司上班3个多月,但其在广东东莞从事会计工作10余年,接受委托后,经多方取证,后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按城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所有损失全部由保险公司和曾某承担。

工伤赔偿:因用人单位未给文某某购买工伤保险,事发后拒不承认工伤,接受委托后,收集相关证据,向宁乡县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服,又向宁乡县人民政府申请工伤认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光往返株洲宁乡提交证据、开庭等15次,耗时10个多月,最终认定为工伤,迫使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文某某。

综上,从本案中可知,如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依法认定为工伤,可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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