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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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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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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支付劳动者

其他2012-09-09|人阅读

  无证揽活维修电梯摔致骨折
  原、被告就双方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展开辩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承揽关系,对原告受伤均应担责,判决医疗费用各承担一半
  【案情回放】
  更换电梯吊绳摔伤起诉索赔
  原告(上诉人):杨某
  被告(上诉人):陈某
  陈某为深圳市龙岗区某个体礼品加工厂负责人。2007年7月21日,杨某与该厂业务员王某闲谈时得知该厂需更换电梯吊绳。2007年9月30日,杨某与该厂约定由其为该厂更换电梯吊绳,完成工作后向其支付报酬150元。在更换吊绳的作业中,杨某从位于四楼的电梯顶摔下,当即送往仁安医院救治,随后转往龙岗中心医院继续治疗。经龙岗中心医院诊断为创伤性失血休克、左股粉碎性骨折、盆骨骨折。在治疗过程中,杨某支付了医疗费用12100元,陈某垫付医疗费用34262元。龙岗中心医院建议原告进行神经探查、尿道缝合等手术,约需手术费50000元。
  原告认为,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雇主应当承担责任,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自己支付的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合计62100元,故向龙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62100元;2、判决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
  当事双方形成承揽关系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双方当事人形成的是承揽关系。雇佣关系一般是根据雇主和雇员的约定,雇员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雇主提供连续性的劳务,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且一般由雇主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雇员的工作时间,雇主定期向雇员给付劳动报酬,雇员所提供的劳动是雇主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而承揽关系是基于承揽合同在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产生的关系。定作人与承揽人自始至终的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承揽合同所指向的目标是按合同完成某项工作,表现为物化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承揽人劳动的本身。本案中,杨某与加工厂约定,由杨某运用自己的技术、使用自己的工具或设备为其更换电梯吊绳,完成工作后由加工厂向杨某支付150元的报酬。可见杨某与加工厂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两者的地位是平等的。加工厂并不向杨某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也不限定其劳动时间,杨某的劳动成果也不是加工厂生产经营的组成部分。加工厂支付报酬的对象是杨某更换电梯吊绳后的劳动成果,而不是杨某的劳动本身。因此,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二、双方当事人均应对损害承担责任。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电梯维修是保证电梯长期安全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电梯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保养电梯必须得到电梯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可见,使用单位不得擅自维修电梯,维修时必须交由生产企业或得到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并交由具有专业维修资质的企业完成。本案中,杨某既不是具有专业电梯维修资质企业的员工,也不具备维修电梯的专业资质和技能。因此,加工厂不能将更换电梯吊绳的维修工作交由杨某完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杨某在承揽加工厂维修电梯的作业中造成自身损害,加工厂将维修电梯、更换吊绳的工作交由没有维修资质的杨某,在选任承揽人方面存在明显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杨某和作为加工厂负责人的陈某应各承担一半的责任。现原告杨某因伤治疗已花费46362元(原告自己支付12100元,被告陈某支付34262元),仍需后续治疗费50000元,共计96362元。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应当各承担50%,即48181元,鉴于被告陈某已垫付医疗费用34262元,被告陈某还需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13919元。
  【裁判结果】
  各负一半受伤责任
  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医疗费用13919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7元,由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各负担338.5元。

  宣判后,原、被告均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与加工厂约定,杨某为其更换电梯吊绳,该厂支付报酬人民币150元给杨某,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陈某将电梯维修业务交给没有维修资质的杨某承揽,杨某在维修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杨某、陈某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杨某、陈某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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